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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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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社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社之解散及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並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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