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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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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法國==== =====3.2.5.1 概述===== <blockquote>法國政府僅對政府專案進行監管,不包含私人業主之專案,其不存在統一由中央監管之機構,專案監管是由專案具體涉及到的部門或國家相關單位負責。在合約採用的形式上,亦不存在統一的模式,而是一些約定俗成的基本原則和行為方式。在專案承包合約的組成和規定方面,法國並無相應之法規,於實際業務中,一般包含以下文件: (1)一般行政條款(Cahiers des Clauses Administratives Générales,簡稱CCAG)和特別行政條款(Cahier des Clauses Administratives Particulières,簡稱CCAP),此為行政方面的基本要求。 (2)特殊技術條款(Cahiers des clauses Technique Particulière,簡稱CCTP),此為專案對於本身具體技術面的要求。 (3)其它附件。 一般行政條款(CCAG)為公共採購條款和條件(Terms & Conditions)的標準形式,由經濟部相關首長(the Minister in charge of Economy)與該部門的相關單位(stakeholders利益相關者)協商起草制訂。於公共採購部分,新版之一般行政條款(CCAG)已於2021年4月1日獲得批准,並於同日生效。儘管一般行政條款(CCAG)為非強制要求,但公共採購案仍廣泛使用此條款。 私人建案中最常用的是商業合約(contrat d'entreprise),如自願性標準組織(voluntary standards organisation)-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 Normalisation(AFNOR)提供一套常用合約標準。合約簽署(雙)方可以單獨協商簽訂合約。其一樣可以套用於設計與專案管理合約;雖然合約通常為直接協商簽訂,但有時也可能進行競標程序。 法國政府於1985年頒佈針對公共業主和私人設計方的法律-loi MOP (Loi n° 85-704 du 12 juillet 1985 relative à la maîtrise d'ouvrage publique et à ses rapports avec la maîtrise d'œuvre privée),雖然這個法律僅針對公共業主和公共項目,但是很多私人業主也會將其作為參考範本。2018年MOP大部分法條已納入現行之公共工程採購規則(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而被廢止。 MOP明確定義了建築設計的主要階段和任務。其將眾多的階段劃分為兩大部分: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設計階段主要分為:概念設計階段、初步設計階段、進階設計階段;其後進入施工階段,建築師於施工階段會協助業主辦理招標,直至業主選定施工單位並簽訂施工合約。此階段稱為協助採購階段ACT (Assistance pour la Passation des Marchés)。 在法國,施工圖是由施工單位根據招標文件需求所繪製,而非建築師之職責,屬於施工階段。在施工開始後,建築師會通過定期的工地會議對施工品質進行監督,這個階段稱為施工品質管控DET (Direction d’Exécution des Travaux)。建築師會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圖並提出修改意見,這個階段稱為VISA。最後,建築師在竣工前需協助業主進行驗收,這個階段稱為AOR(Assistance des Opérations de Réception)。</blockquote><blockquote>法國公共工程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一般皆參考特別行政條款(Cahiers des clauses administratives particulière, CCAP),共有15條,分別為: (1)合約標的及承包商的指定 (2)合約構成部分 (3)利害關係人 (4)專案啟動 (5)建築師責任 (6)合約的履行方式 (7)合約執行過程中的修正 (8)建築師酬金 (9)付款方式 (10)智慧財產權 (11)保險 (12)可影響營造商之變動因子 (13)個資保護 (14)爭議及終止 (15)與一般行政條款之牴觸 並於各條文之下依據專案型態再細分。 相較於美國與日本,其條款具有獨特之付款、工程內容變更與罰金方面內容簡述如下: (1)建築師對於專案之預估值若超標過多將造成罰款 (2)業主對於專案不可有過大幅度之變動 (3)設計費之付款方式對於建築師而言較為友善 (4)對於建築師延遲交付的懲處較為友善 P= V ╳ R / 3000 P:延遲交付罰金 V:協議或合約中規定之罰款金額或合約總金額 R:實際由建築師造成之延遲天數</blockquote> =====3.2.5.2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表 3‑5 法國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法國公共工程特別行政條款(Cahier des Clauses Administratives Particulières, CCAP)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建築師工作內容''' |'''章節''' '''ARTICLE''' |'''備註與補充文件''' |-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根據特別行政條款第4.1條的例外,公共工程合約部分如下,如果其規定相牴觸,則按以下順序優先: 1. 投標書及其財務附件,如果持有人是一個集團(數名建築師)同樣適用,其附件涉及共同承包人(建築師)的酬金: 2. 特別行政條款(CCAP)及其附件如有必要,涉及集團代理人的權力和保護個人資料(建築師公司制度代表人): 3. 特別技術條款書(CCTP)及其附錄適用於本相關作業: 4. 本方案部分預算保留給業主做彈性使用(包括業主保留並分配給其它工程的預算的全部財務細節,以及其可能的附件): 5. 「如果適用,按BIM的方法操作」依據BIM規範處理: 6. 業主提出的任何書面和圖面資料; 7. 建築師提供的書面及圖面,包括討論及決議。如果集團(建築師)提出任務組織表: 8. 「如有必要,按BIM的方法操作」BIM公約及其後續發展操作; 9. 2009年9月16日法令批准的智慧財產在公共工程一般行政條款,批准適用於公共工程智慧財產的一般行政條款,但須明確免除特別行政條款第十六條: 10. 符合1990-1999年(歐洲規範)NF系列的設計標準及其國家附件: 11. 合約符合下列條件 a.公共工程招標規則與合約執行在第二部分第一冊第九章: b.從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二部分第四章開始,涉及公共工程業主與私人建築師有關的公共採購規定: c.公共工程招標規則附錄20,具體規定了公共工程業主委託私人建築師依據私法提供服務任務要件的技術執行方式 |2 | |- | rowspan="5" |'''(二)''' '''建築師之職責''' |建築師致力於在固定的計畫書上尊重工程預算(CPT)。通過將調整後的工作合約的累計成本(CMT)與工程預算設定固定的容忍率(__%) 1. 調整係數計算 工作合約累計成本的調整,採用以下公式計算的調整係數: 調整係數=建築師合約訂立(BT01)指數(m0)月/提出工程合約報價最新的(BT01)指數 (係數需為整數並應用於工作合約的累積成本) 2. 計算工程預算容許的公差值 容差值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容差值=CPT(業主在初步草案研究批准後議定的預計工作成本) x(1-第 8.2.1 條中定義的容忍率) 如果超過容忍門檻,業主將不接受投標人的資料,建築師需透過方案的數據、限制和計畫書要求相符的項目調整,提出新的建議案,以符合公差率。 符合方案數據、限制和要求的項目調整以考慮容忍率。 因此,若建築師無法達成此要求,業主將執行「特別行政條款書」關於爭議和糾紛的第15條。 |8.2.1 | |- |3. 建築師需注意工程合約的累計成本。通過將基準實現的最終總成本與工程合約的累計成本進行比較以確認是否符合合約要求,容忍率設置為__% 基準實現的最終總成本對應於執行工作的最終總成本,不包括價格修訂,減去第7.4條定義的第1類和第2類工程合約的修改。 |8.2.2 | |- |4. 容差值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容差值 = CMT(協商產生的工作合約累積成本) x(1+第8.2.2條中定義的容差率) 如果執行參考工作的最終總成本大於上述定義的容差值,建築師將承擔如下定義的罰款: 罰款金額 =(CTD)執行工作合約所產生的最終總工作成本x容差值)x[2 x(最終酬金方案/工程預計成本)]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R2432-4 條,該罰款的金額不得超過授予工程合約後任務要素報酬金額的15%。 |8.2.3 | |- |5. 違反CCAG-PI (普通行政條款)第10.1.1條,當合約期限超過三個月時,可以修改價格。 合約價格建立於投標書第2.2條規定的建築師基於有效的經濟條件於工程合約第m0個月施行。 修正是透過將修正係數C應用於合約價格來進行的,該修正係數C由公式給出: C = 0.125 + 0.875 Im / Io 其中Io和Im分別是ING指數在m0月和m月取的值,在此期間付款或任務部分開始施行。 修正係數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位。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R.2191-28條,當支付時不知道指數的最終價值時,業主依據所知的最新的經濟情況根據修改後的價值進行臨時支付。。 業主在指數發佈後立即進行最終修訂。 |8.3 | |- |6. 違反CCAG-P1(一般行政條款)第13.3條,建築師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按期履行合約,或者不涉及建築師責任的其他原因妨礙合約在合約期限內執行合約,業主可以延長合約期限。期限的延長對合約實施與契約期限的效果相同。 為了受益於第一款的規定,建築師必須向業主報告不可抗力事件或原因,這些事件與原因超出其責任範圍,妨礙合約在合約期內執行。為此目的,從這些情形出現之日起在20天的期限內可提出。同時,它形成申請延長執行時間,通過準確地確定延誤期間及可能對其酬金的影響來說明請求的延期的持續時間。 業主在收到申請後2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建築師其決定。超過期限後,視同同意建築師之請求。 |6.6 | |- | rowspan="4"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 建築師完成以下任務要素、詳細內容以及及執行方式任務,包括在特別技術條款中(CCTP) 中: (1) 草案研究; (2) 初步草案摘要研究; (3) 初步草案確認研究 (4) 設計研究; (5) 協助工程採購合約 (6) 簽證/ 部分簽證和部分執行研究/全面執行研究 (7) 指導工程合約的執行 (8) 協助驗收業務。 (9) 對於新的住房建設業務,業主選擇將初步草案摘要及初步草案確認合併為單一的初步草案階段。 (10) 若業主進行部分委託執行研究的情況下,進行以下分配。所有格子都應填寫,並提及建築師或承包商。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3" | | colspan="3" |'''EXE''' | rowspan="3" |'''VISA''' '''簽證''' |- |部分執行1 |部分執行2 |部分執行3 |- |ÉTUDES 研究 |DQD 詳細的數量清單 |SYNTHÈSE 綜合 |- |結構 | | | | |- |建築外殼(包含結構) | | | | |- |技術包 | | | | |- |次要結構、完成 | | | | |- |設備 | | | | |- |園林綠化和管線 | | | | |- |其它 | | | | |} 如果業主決定建立一個綜理單元 □ 建築師參與,不執行綜理任務。 □ 建築師負責,在CCTP(特別技術條款)定義的條件下,執行綜理任務。在評估任務的複雜性時,須考慮這些任務要素。 |5.1 | |- |2. □ 此操作沒有目的 □ 作為修建的一部分,診斷研究包括: □ 委託給建築師 □ 委託給另一個供應商 □ 已經進行 除核心任務外,建築師還將執行以下任務要素、執行的詳細內容和執行方式規定在CCTP(特別技術條款)中: □ OPC(調度指導協調) □ SSI(消防安全系統)協調 |5.2 | |- |3. 建築師還將執行以下補充任務要素、詳細內容和執行方式規定於CCTP(特別技術條款) : 補充任務 1 補充任務2 補充任務3 當業主不將額外任務委託給建築師時,作為其諮詢義務的一部分,建築師提請業主注意,維持任務的一致性並證明其正當性,需要考慮到相應的關注。 |5.3 | |- |4.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2122-7條,業主保留根據類似服務委託給建築師一份或多份新合約的可能性。 這些新合約的目的只能涉及嚴格按照基本專案要求重複本合約中描述的服務,並與同一建築作業有關。從本合約通知之日起,可以簽訂新的政府合約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5.4 | |- | rowspan="4" |'''(四)''' '''業主之責任''' |1. 除了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L.2421-1條規定的義務外,業主在研究開始前根據需要向建築師提供: (1) 適用於運營的都市計劃規則和任何其他必要的法律資訊; (2) 以往的任何研究,如果適用,對它們的觀察; (3) 在修建方面,已經完成的診斷研究 (4) 必要的技術數據,可能由正在籌備中的人員補充,包括: 測量員調查(地籍圖、周邊和土地規劃、地形圖和高程圖、現況測量、佔用人、環境、植栽和各種管線的進入和排放等): 公共和私人地役權(地面、地下、空中或無線電波等): 鑽探公司和土壤研究的分析和結果(任務G1 - 2013年11月修訂的NFP 94-500標準界定的初步岩土技術研究); 尋找被埋建築元素、洞穴、採石場、各種埋藏網路和構造物、考古遺迹等的研究結果: 氣候、地震和自然災害揭露計劃的限制等: 業主所知的專案的具體規則和條例: 現場聲學特徵測量結果 (5) 如有必要,在BIM方法的情況下,所有3D讀數: (6) 其獲取標章的可能要求; (7) 任何與保護個人數據有關的資訊。 如果資料欠缺,則由建築師提出索要。 |4.1 | |- |2. 在業主的倡議下,在任務開始後不遲於15天,業主和建築師會面: (1) 確定負責工程的對話者: (2) 確定與業主的溝通方式,特別是非物質化: (3) 確定如何與業主指定的其他供應商共同合作方式; (4) 明確工程檔案管理的操作原則: (5) 完善建築師開始發展所需的基礎資料: (6) 介紹業主支付系統的具體情況及停止服務計費的實際方式。 |4.2 | |- |3.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R.2194-8條,業主和建築師特別是在下列情況下的附加條款獲致一致: (1) 如果業主在建築師的最終報酬後決定後的方案變更或在開展工作時調整其任務: (2) 如果業主決定將新的補充任務委託給建築師; (3) 如果業主決定將建築師的任務擴大到在驗收時所作的保留的後續工作,但在保證完美完成之初時沒有提出,在這條件下建築師必須採取CCAG(一般行政條款)-工程階段 提供給他的所有手段。 根據具體情況,報酬為: (1) 按業主要求的變更所引發的工作的預期成本(設計階段)或驗證(施工階段)改變的比例進行審查 (2) 根據建築師對執行新服務預估所需的工作時間為基礎 在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每日費用進行評估後制定的 (3) 通過結合這兩種模式進行調整。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R.2194-8條和第R.2194-9條,這些變化對合約金額的影響累計限制在原始合約金額的10%以內,並低於公共工程招標規則附表2規定的歐洲服務合約門檻。 |7.1 | |- |4.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R.2194-2條和第R.2194-5條,業主和建築師商定附加條款以考慮合約修正,例如: (1) 不可預見的危害及技術束縛; (2) 不可歸責於建築師的,在進行研究或工程階段期程修改: (3) 根據特別行政條款第6.7條導致業主改變預見方式及工作合約簽訂的情況: (4) 雙方當事人以外的情況需要建築師完成額外服務,包括完成行政檔案或請求額外的都市計畫許可: (5) 延長承包商完美完成的期限; (6) 終止工作合約,要考慮到更換建築師所需的服務及更換的影響。 根據特別行政條款第7.1條第2款規定的酬金金額進行審查。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R. 2194-3條,這些變更的結果限於原合約金額的50%。 如果需要連續多次更改,此限制適用於每個更改的金額。 |7.2 | |- | rowspan="5" |'''(五)''' '''著作權''' |1. 通過CCAG-PI(一般行政條款)第23.1條規定,成果是指為業主或合約指定的第三方的自身需求,履行合約的目的服務所產生的所有要素。無論其形式、性質和支援如何。它們包括合約針對其它經濟經營者、工程或設備在建造及運營上的研究、發明、圖紙、模型、數位模型、軟體、材料或電子媒體上的書面或圖形文檔,以及管理、審查、審計和管理服務。 |10.2.1 | |- |2. CCAG PI (一般行政條款) 保留選項 A。 |10.2.2 | |- |3. 為了合約的目的需要,建築師將與成果有關的文學和藝術的財產權授予業主及合約上指定的第三方。 根據複製權和尊重道德權利,建築師授予業主複製成果的權利,以全部或部分或目前狀態方式,通過所有流程和所有媒介,以便生產或一次性生產合約主旨的作品。 業主經建築師同意並註明建築師的名稱,可向共同完成作品的全體參與施工者分發設計圖及與構想有關設計元素。 根據代表權和尊重道德權利,建築師授予業主除建造合約工程的目的外,特別是業主的訊息及溝通的權力,向公眾進行溝通和對公眾提供計畫案或完成作品,全部或部分或目前狀態、通過任何方式、方法或程序,以非商業性開發的模式。 這種讓與權利涵蓋其交付時的成果,允許補助的解除條件,在全世界及著作權的法定期限內或著作權相關權利。 □ 讓與權價格包含在投標書第2.2條規定的臨時酬金方案中。 □ 讓與權的價格以特別的金額標註在投標書附件部分的協議書中。 |10.2.3 | |- |4. 作為所屬關係的一部分,業主確保將作者的姓名和身分貼在已完工的建築物上以及業主開始以任何形式複製作品在所有出版物上。 作為尊重作品權利的一部分,業主承諾在隨後的調整或修改作品 之前通知合約持有人,這些修改並未受到合約具體文件的特別授權,並可能改變或扭曲該作品。 在再利用或更新方面,招標人尊重原作者的道德權利,並確保其作品得到尊重的方法。在介入原作者的作品之前,先通知他。 |10.2.4 | |- |5. 假設,在第10.2.3條的成果使用權並未包含業主享有商業開發權利。 如果業主希望合約成果能商業開發使用的情況下,他尋求建築師同意訂立一項協定,確定開發的模式,至少包括: (1) 開發的期間 (2) 商業開發的目的 (3) 複製的媒體 (4) 專利權的計算方式和金額 (5) 付款的操作模式 根據公共工程採購規則第R.2122-3-3條的規定建築師與業主訂立了權利轉讓合約。 |10.2.5 | |- | rowspan="11" |'''(六)''' '''設計費''' |1. 執行CCAP(特別行政條款)和CCTP(特別技術條款)合約記載的服務,合約酬金是總金額。 業主和建築師可同意某些特定服務或用品可按合約內單價計算報酬。 建築師不得以完成工程之名從第三方獲得任何其他報酬。 用作計算建築師酬金變動基礎以及控制投標依據的金額以歐元表示,不包括稅款。 |8.1 | |- |2. 根據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2112-18條和第2432-7條的規定,投標書所定的酬金方案是暫定的。 酬金暫定方案數額的確定建立於建築師在訂約時考慮到了提請注意的要素,例如: (1) CCAP(特別行政條款)和CCTP(特別技術條款)確定的任務內容: (2) 計劃書: (3) 業主所訂的預估財務計畫分配給工程的份額; (4) 涉及當地環境的限制以及設計案融入環境、設計案的性質和特殊性以及合約要求的成果造成的複雜性要素: (5) 建築師設計的截止時間和業主批准的截止時間; (6) 工程合約簽署及移轉的預訂模式; (7) 工程執行及其可能的分期的預定時間: (8) 將施工分為多個實施階段: (9) 施作進行的連續性; (10) 業主主管部門承擔的保險費用。 符合公共工程招標規則第R.2194-2條、R.2194-5、R.2194-7和R.2194-8條的規定,及根據特別行政條款CCAP第7.1條和第7.2條的方式,在確定酬金最終方案之前,如有影響建造合約施行情事,酬金暫定方案可以修訂。 |8.1.1 | |- |3. 在業主接受APD(初步草案確定研究)和建築師對工程預計費用的承諾後,暫定酬金成為確定酬金。 為了確定工程的預計成本,建築師提供EDC(工程預計成本的最終估計)在AVP(初步草案研究)有以下區別: (1) 根據初始計畫書資料的基本工程建設成本(CTI): (2) 在構想研究階段出現的不可預見的危害及技術束縛產生的額外工程的成本(CTA); (3) 業主認可修改計書需求產生的額外工程成本(CTM)。 在住宅專案隨著初步草案最後研究或初步草案研究批准後的15天內,工程預計費用的數額以及建築師的最終酬金數額透過附加條款而議定。 為從暫時酬金轉為最終酬金,雙方同意根據公共工程採購規則第R.2194-1條修改合約,適用下列審查條款: (1) 酬金調整 基本任務在承包酬金的最終金額依據下列條件下計算: 最終承包金額=暫定金額+[(CTA(在構想研究階段出現的不可預見的危害及技術束縛產生的額外工程的成本)+CTM(業主認可修改計書需求產生的額外工程成本))*(暫定酬金/ PEFPT(業主所訂的預估財務計畫分配給工程的份額))] (2) □酬金比例 基本任務在承包酬金的最終金額依據下列條件下計算: 最終酬金=CPT(業主在初步草案研究批准後議定的預計工作成本)x(暫定金額 / PEFPT(業主所訂的預估財務計畫分配給工程的份額)) |8.1.2 | |- |4. 根據公共工程採購規則第L.2192-1條,付款請求以非實體的方式在公共帳戶上交給業主,並包括公共工程採購規則第D.2192-2條的義務性規定。 |9.2 | |- |5. 建築師提出的每筆付款請求,並附上必要的文件作為付款證明。 付款的請求註明日期並提及合約依據,以及,依據以下情形: (1) 允許的給付金額按照合約條款,不包括加值稅,如有必要,按照CCAG-P1普通行政條款第27.3條規定的減扣的金額: (2) 在聯合組團(多位建築師)的情況下,對每個經濟經營者(建築師),依據每個經濟經營者(建築師)完成的給付金額: (3) 在分包的情況下,分包商所履行的給付的性質、總額不含稅、TTC(一切稅費包括在內)金額以及(如適用)HT(不含稅)和TTC(一切稅費包括在內)的價格變化: (4) 如適用,賠償額,獎金,扣減額如保證金,根據合約規定設立: (5) 投標人、共同承包商和潛在的分包商將在公共帳戶提供帳號。 付款請求確認附加稅項目,並根據適用稅率進行區分。 根據公共工程投標規則第R.2191-21和R.2191-22條,並在以下時限內,按照任務要素的進度,按月分期付款。 {| class="wikitable" |'''任務要素''' |'''分期付款要求''' |- | rowspan="2" |草圖研究 |檔案提出時80% |- |業主批准時20% |- | rowspan="2" |初步草案摘要研究 |檔案提出時80% |- |業主批准時20% |- | rowspan="2" |初步草案確定研究 |檔案提出時80% |- |業主批准時20% |- | rowspan="2" |設計研究 |檔案提出時80% |- |業主批准時20% |- | rowspan="3" |協助工程合約簽訂 |建築師生產DCE元素的提出時50% |- |在投標分析報告提出時30% |- |工程合約簽訂後20% |- |執行研究 |與任務進度成正比 |- |綜理研究 |與任務進度成正比 |- |簽證 |與任務進度成正比 |- | rowspan="2" |指導工程合約執行 |與完成工程合約的時限(包括準備期)相對應的月份數95% |- |與承包商的一般和決算金額成正比5%。 |- |協助驗收業務 |自收到驗收之日生效起60 % 解除驗收決定時提到的保留條款時15% 建築師執行的工程檔案提出時10 % 承包公司執行的工作檔案提出時10 % 在完美的完成時5% |} 當合約在競圖之後簽訂時,競圖的主要任務要素(ESQ(草案研究),APS(初步草案摘要研究))在通知合約後按80%結算,扣除預付的獎金。 |9.2.1 | |- |6. 業主接受或更正付款請求。 通過所適用的處分來完成。如果適用延遲處罰,則具體計入每日金額、延遲天數和合約截止日期。 |9.2.2 | |- |7. 完成任務後,建築師在公共帳戶網站上向業主提供最後結算,其中詳細說明: (1) 酬金最終方案 (2) 額外任務的數量 最終扣除計入設計成立日已知最後指數報表的所適用的修訂金額; 業主適用並被建築師接受的處罰金額; 無擔保的索賠金額; 分期付款所列的金額摘要; 支付,區分附加稅的影響。 |9.3.1 | |- |8. 建築師通知業主驗收後30天內提出最後結算。業主接受或修正然後簽署最後結算成為總結算。 如果不遵從上述通知日期,建築師正式通知業主在15天內進行總結算。 在此期間,如果業主沒有回應,建築師提出的總結算成為最終總結算。餘額的支付期,根據已知指數的最後狀態修訂,自通知中註明的15天期限到期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9.3.2 | |- |9. 在業主對最後結算沒有更改的情況下,由業主簽署並通知建築師的總結算被確認。餘額的付款期自向建築師通知總結算後的第二天開始。 如果業主通知總結算修改,建築師有15天時間從總結算通知中接受、有或無保留地簽署,或說明他拒絕簽署的原因。 考量業主收到建築師簽署的總結算的日期,該文件成為總結算及最終結算,開立餘額支付生效。 如果建築師沒有在15天內提交已簽署的總結算,或者他沒有為拒絕作出理由或詳細解釋其保留的理由,具體說明其請求金額,則總結算被視為建築師接受,並成為總結算和最終結算。 這結算明確約束了雙方,除餘額的延遲利息金額外。 |9.3.3 | |- |10. 如果建築師對總結算的某些金額提出質疑,業主在收到建築師拒絕簽字理由之日起30天內,業主簽署總決算中接受的金額。 根據CCAG-PI(一般行政條款)第37條的規定解決這一分歧。 |9.3.4 | |- |11. 根據公共工程採購規則第L.2192-10條和R.2192-10條,預付款、分期付款、餘額和賠償的總付款期定為30天(如果業主是保健設施或軍隊保健服務機構,則為50天)。 在此期間內未付款,合約建築師或分包商從最後期限到期後的第二天起,延遲利息計算,開始自動生效且無需任何其他手續。 延遲利率與歐洲央行(BCE)半年期政策利率(再融資利率或Refi)相對應,該利率在半年期的第一天生效,在此期間延遲利率開始累積,外加8個百分點。 |9.4 | |- | rowspan="7"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 服務指令是必須的: (1) 當業主下達決定時標誌著執行具有固定期限合約服務的起算點(例如向建築師下達的從事一項任務的命令): (2) 如果業主決定暫時中止建築師的服務 (3) 如果業主的決定可接受並執行或修改合約條款 (4) 當業主決定執行可選方案時 業主簽署日期的服務指令以任何方式提供給建築師,以證明收到日期。 |6.3.1 | |- |2. 建築師必須遵守業主發出的服務指令,無論他們是否根據CCAG(一般行政條款)-PI第3.8.3條,提出意見。 違反CCAG(一般行政條款)-PI第3.8.3條第1款的規定,建築師可以拒絕遵守可能對個人造成風險、降低安全或違反法律或監管規定的服務指令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在收到這項服務指令後15天內 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 他拒絕的理由。 |6.3.2 | |- |3. 可歸責於建築師的延遲提交檔案,根據投標書第2.6條規定的期限,建築師將受到處罰。 根據CCAG(一般行政條款)-PI第14.1條,延遲服務部分以服務價金計算延遲罰金,等同基本價格,不含價格變動及附加稅範圍, 此金額(每個延遲日曆日)設置如下: 選項 1 罰款是透過以下公式計算的: 罰款=任務單元(HT)(不含附加稅)金額*延遲日曆天/3000 選項 2 通過從CCAG(一般行政條款)-PI第14.1條的損害,罰款是透過以下公式計算的: 罰款=任務單元(HT)(不含附加稅)金額*延遲日曆天/….. |8.4.1 | |- |4. 如果CCAP(一般行政條款)第6.8.4條規定的最後期限未遵守,建築師將受到處罰,每天的延遲金額,其數額為: (1) 對於每月結算專案,按相應結算金額(HT)(不含附加稅)的1/3000。但是,如果建築師的拖延導致向承包商支付延遲利息,則他所遭受的罰款金額等於在適用法定利率範圍內應歸責於他的延遲利息金額。 (2) 對於最終結算專案,以最終結算的金額的 1/3000( HT)(不含附加稅)計。 |8.4.2 | |- |5. 以備忘錄請求延遲提交最終結算的期限,為建築師在收到承包商請求的備忘錄後的15天。 在此期間之後,建築師將受到處罰,其金額為...每延遲日曆天( HT)(不含附加稅)。 |8.4.3 | |- |6. 如果建築師代表缺席工地會議,確認缺席時每次會議將處以___歐元罰款(HT)(不含附加稅)。 如果如果建築師代表出席工地會議遲到超過30分鐘,確認遲到時每次會議將處以_____歐元罰款(HT)(不含附加稅)。 如果工地報告不提交,依據未提交報告的次數將處以____歐元罰款(HT)(不含附加稅)。 超過第6.8.1條規定的提交現場報告期限的,依據延遲的天數將處以____歐元罰款(HT)(不含附加稅)。 |8.4.4 | |- |7. 在合約執行過程中,如果與合約金額相比明顯達到過多的金額,業主可以適度減輕處罰。 |8.4.5 | |- |'''(八)''' '''其他''' |1. 業主與建築師舉行雙邊會議的會議記錄是: □ 由業主建立 □ 由建築師建立 在會議後____天內交與相對人 收件者從收到報告之日起有15天時間對報告發表意見。 |6.4.3 |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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