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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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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我國==== =====3.2.7.1 概述===== <blockquote> '''<u>我國與建築師執業相關之規章包括 1)建築法 2)建築師法 3)建築技術規則 4)營造業法 5)政府採購法。</u>''' <u>'''1)建築法於民國27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訂定,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在台灣重新修正公布,於民國65年1月8日在第13條首創建築師連帶責任。及73年11月7日在第34條首創建管機關行政責任與建築師技術責任分離,等較創新之修訂。最近一次係111年5月11日修訂。*但因建築法第15條未落實執行,且營造業法尚未制定(*第26條),以致技術責任細分下之設計責任與施工責任尚未完全劃分落實。'''</u> <u>'''2)建築師法於民國60年12月27日訂立公布,於民國73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其第18條之監造責任,取消了檢驗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強度、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等相關規定。最近一次係103年1月15日修訂。'''</u> '''<u>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於民國91年6月12日修正第334-1條(結構混凝土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作為施工之依據。施工圖說應載明事項於施工規範定之。)</u>''' <u>'''4)營造業法於民國92年2月7日訂定公布,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之相關規定。其第26條明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最近一次為108年6月19日修訂。'''</u> <u>'''上述四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u> '''<u>並已可明確歸納出建築師法17條應修正為﹕「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說…其設計內容,『乃是作為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要求與依據,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應依此設計圖說自行繪製施工圖說』以正確估價,並按照施工圖說施工。」</u>''' 5)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訂定公布,最近一次於108年5月22日修訂。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主分公共工程採購,財務採購,及勞務採購。建築師有關之規章,係依勞務採購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辦理。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等同世界各國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之法律效用。 由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對土木、結構、軌道、機電類技師與建築師皆一體適用,但建築師之工作性質,涵蓋文化創意的內涵,與純工程之土木,結構,機電等技師相當不同,使用同一契約,無法滿足各類工程師或建築師合理之執業規定,而世界各國之建築師規章,均依建築師之教育背景及工作性質,透過參考「國際建築師聯盟(UIA)」平臺制定<u>''',且不論公私工程合約,均不得違反建築相關法規。'''</u> <u>'''我國建築類公共工程因僅顧及建築之「工程施工品質」而未顧及建築工程的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重要的「建築藝術品質」(*詳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而自樹一格,並'''</u>非專為建築師訂定,因此與世界各國之規章有相當差異。加以主管機關以工程管理概念與一向之防弊心態,遂常造成建築師執業上之爭議。 我國因自樹一格,且非專為建築師訂定,因此與世界各國之規章有相當差異。加以主管機關以工程管理概念與一向之防弊心態,遂常造成建築師執業上之爭議。</blockquote> =====3.2.7.2 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我國公共工程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依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重點表」及其「第2條附件1」相關規定辦理。全文詳見下表。 表 3‑7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重點表 {| class="wikitable" |'''(一)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第一條契約文字及效力。包括文字、圖示、比例尺等之優先次序及效力 |- |'''(二)建築師之職責''' | |- |'''(三)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第二條履約標的 2.第二條附件1規定乙方之服務包括 (一)規則:1)運輸規則2)都市計畫3)施工計畫4)生態環境調查5)安全衛生規則 (二)設計:1)基本設計2)細部設計包括工程材料數量計算、施工計畫、工法及施工步驟之說明等。 (三)監造:1)規定派遣人員駐留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施工 2)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之計畫 3)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器材樣品 4)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之進度及趕工計劃 (四)其他:包括1)測量2)鑽探3)水土保持4)綠建築標章5)申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6)都市設計審議7)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3.第七條:履約期限 4.第八條:履約管理1)包括派駐工地監造人員之如數2)每月出工作月報3)相關文件之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建築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存之。4)申請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5)建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施工規範”等 5.第九條,履約的品質包括1)在乙方應對規劃,設計,監造品質,嚴予控管,並辦理自主檢查2)品質缺失予以懲罰性違約,其支付可自甲方應付之酬金扣抵。 |- |'''(四)業主之責任''' | |- |'''(五)著作權''' |1.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第三款有著作權之勾選 |- |'''(六)設計費''' |1.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2.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1)若甲方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可以減價收受 2)減價收受者,並處以__倍之違約金 3.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4.第六條:稅捐及規費 |- |'''(七)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第十三條延遲展約: 1)訂立乙方履約逾期之違約金,並得自甲方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2)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乙方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2.第十五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3.第十六條:契約終止解除之暫停執行 4.第十七條:爭議處理:雙方之爭議處理,可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工程會調解或仲裁 |- |'''(八)其他''' |1.第十條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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