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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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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 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我國公共工程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依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重點表」及其「第2條附件1」相關規定辦理。全文詳見下表。 表 3‑7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重點表 {| class="wikitable" |'''(一)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第一條契約文字及效力。包括文字、圖示、比例尺等之優先次序及效力 |- |'''(二)建築師之職責''' | |- |'''(三)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第二條履約標的 2.第二條附件1規定乙方之服務包括 (一)規則:1)運輸規則2)都市計畫3)施工計畫4)生態環境調查5)安全衛生規則 (二)設計:1)基本設計2)細部設計包括工程材料數量計算、施工計畫、工法及施工步驟之說明等。 (三)監造:1)規定派遣人員駐留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施工 2)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之計畫 3)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器材樣品 4)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之進度及趕工計劃 (四)其他:包括1)測量2)鑽探3)水土保持4)綠建築標章5)申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6)都市設計審議7)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3.第七條:履約期限 4.第八條:履約管理1)包括派駐工地監造人員之如數2)每月出工作月報3)相關文件之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建築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存之。4)申請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5)建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施工規範”等 5.第九條,履約的品質包括1)在乙方應對規劃,設計,監造品質,嚴予控管,並辦理自主檢查2)品質缺失予以懲罰性違約,其支付可自甲方應付之酬金扣抵。 |- |'''(四)業主之責任''' | |- |'''(五)著作權''' |1.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第三款有著作權之勾選 |- |'''(六)設計費''' |1.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2.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1)若甲方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可以減價收受 2)減價收受者,並處以__倍之違約金 3.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4.第六條:稅捐及規費 |- |'''(七)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第十三條延遲展約: 1)訂立乙方履約逾期之違約金,並得自甲方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2)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乙方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2.第十五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3.第十六條:契約終止解除之暫停執行 4.第十七條:爭議處理:雙方之爭議處理,可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工程會調解或仲裁 |- |'''(八)其他''' |1.第十條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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