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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的社會溝通與整體制度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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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機關承辦角色多所擔憂 === 面對台灣建築產業的特性,嚴格近乎不平等的設計契約與工程契約條件,反映的是對設計專業與營造專業的不完全信任:文件要求、工程查核、政風審計、...種種制度可以證明嚴格標準的多重累加,卻也徒增各方彼此誤解而更難成事。這樣的壓力往往也反彈至承辦人員身上。 這些流程與文件之中,眾多工程案的承辦人員往往並非工程專業背景,職務上更非總執行工程業務,對於眾多程序常是一知半解而常顯不知所措的:沒能來得及討論需求就快快上網;招標間的茫然而只能到處詢問交接或望文生義的隨興修改招標文件;設計過程不知如何判斷建築師設計成果而只能到處請託委員協助,再經幾多回合審查方讓設計成果稍稍符合使用端需求;工程階段的細碎紛爭七嘴八舌究竟怎知誰對誰錯;稍有差錯,過當的罰則已明白的成為行政規則與契約條件,承辦人員該否該執行罰則而顯得酷吏?或者輕輕放過而某個程度的不符契約?這樣的事件每每成為工程承辦端的愁眉苦臉與滿頭華髮。 制度反映社會狀態,不見得真能讓承辦單位照章放心行事,卻越顯多頭繁瑣。雖不具惡意的制度起點卻帶來屢屢招致爭議而讓承辦人員多所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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