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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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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各國差異比較之重點說明=== ====一、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各國之合約,均基於甲乙雙方平等、誠信之原則訂立,並載明於合約性質中其權利,義務均以雙方平等原則訂立。'''<u>且不論公私工程合約,均不得違反建築相關法規。</u>'''我國並無此明確條文。 ====二、建築師之職責==== 各國之合約,均註明「建築師職責之範圍,應與其他建築師在相同或類似條件提供之專業技能和注意事項相符合」。此係界定建築師之專業條件與職責之範圍,並以此為法律判斷其是否違反合約之依據,我國並無此明確條文。 ====三、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工作內容===== 建築師係業主之委託,'''<u>執行建築物之設計,因此若不屬於建築設計作業之工作內容,則不應置於合約中,</u>'''如前期規劃、運輸規劃、施工計畫、營建土石方管理之規劃等。若業主有必要,可另行委託相關專業處理,此亦我國與各國差異之處。 =====(2)監造===== '''<u>美國AIA規定建築師到工地僅係視察(Observation)而非如營造業之監督(Supervision),更非業主另聘之第三方查核(Inspector)。</u>''' <u>'''因施工責任及工程技術、施工安全…等建築「工程施工品質」依建築法第15條,由營造廠負責,故在施工階段建築師所需審核(*建議改為檢視)營造業所提送之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以其是否合乎設計圖說之要求及意旨(即以建築工程的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重要的建築「法規藝術品質」為主)。'''</u> <u>'''依據我國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法第18條、第17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34-1條,營造業法第26條等之規定,建議修正建築師法第17條為﹕「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說…其設計內容,『乃是作為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要求與依據,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應依此設計圖說自行繪製施工圖說』以正確估價,並按照施工圖說施工。並由營造業負施工責任。」'''</u> =====(3)數量計算及工程估價===== '''<u>在法條修訂上,建議修正建築師法第17條為﹕「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說…其設計內容,『乃是作為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要求與依據,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應依此設計圖說自行繪製施工圖說』以正確估價,並按照施工圖說施工。並由營造業負施工責任。」</u>''' <u>'''在實務執行上,建築師設計圖說所提供之參考數量及工程概略估價,係提供業主檢討預算及需求之參考,且雙方均認知物價有其波動性,理解調整預算之必要。營造業投標時,自應依該公司之經驗,詳細計算及估價並負其責,與建築師之概略估價並無直接關係,至多業主只依建築師之工程概略估價,作為與營造業談判發包價之參考。'''</u> ======(4)保證金====== <u>'''建築師係受業主委託執行設計任務,提供技術與勞務,並依設計之工作進度領取設計酬金,各國均無保證金制度。'''</u> ====四、業主之責任==== <u>'''業主係屬委託方,各國均定有其依法應盡之責任,我國公共工程合約範本則無此條款。'''</u> 各國之設計費參考附件3-1,明顯比我國多出許多,且工作內容並無含監造工作。 ====五、罰則==== 依民法雙方平等基礎,訂立合理及普遍專業應有之罰則。我國則常以主政機關行政管理之角度,訂立相對較嚴苛之罰則,如1)履約品質的處罰 2)建築師未到現場之處罰3) 延遲履約的處罰4)監造對營造品質管控疏失之處罰等。 '''<u>營造廠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品質」﹕依建築法第15條,負責工法、工序、工程技術、施工安全、數量計算…等施工責任。</u>''' <u>'''建築師在施工階段負責建築「法規藝術品質」﹕依營造業法第26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34-1條,檢視營造業所繪製並提送之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是否合乎設計圖說之要求及意旨,即以建築工程的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法規及藝術品質。'''</u> ====六、其他==== 爭議處理亦依據雙方平等之基礎,以維護雙方權益。為維持雙方權益及預防工程中不可預測之事件,雙方均俱備完整工程保險意識,而各國之工程專業保險制度,亦比我國完整。 總結上述,從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與各國之比較中,可清楚顯示我國契約之下列問題。 一、賦予建築師相當多之工作,而此等工作太多非屬建築設計之範疇。此凸顯我國主政機關對建築設計者之角色並非十分清楚。 二、要求建築師所負的責任,幾乎超出建築設計者的角色,而替代政府主政機關行使「管控」營造業施工的責任。而此種「管控」,在世界各國均視之為營造業其應有之權利及職責。縱然目前我國建築師合約有「監造」之工作,但仍不應違反「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之基本精神。 三、我國契約要求建築師之履約品質,且以量化規定。蓋建築師之履約品質,除了可量化的實際應用及工程成本外,其因俱有「設計」、「創造」性質,其所設計之成果,因涉文化創新,其不可度量之價值,遠超過可度量之部分。世界各國討論建築師之設計品質,皆從其「技術」、「材料」、「創新」、及對文化之影響為主要論點。而依我國契約之規定,可見主政機關仍停留在工程管理概念,而非設計創新層次。此種觀念之落差,需予以突破,始能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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