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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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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工作內容===== 建築師係業主之委託,'''<u>執行建築物之設計,因此若不屬於建築設計作業之工作內容,則不應置於合約中,</u>'''如前期規劃、運輸規劃、施工計畫、營建土石方管理之規劃等。若業主有必要,可另行委託相關專業處理,此亦我國與各國差異之處。 =====(2)監造===== '''<u>美國AIA規定建築師到工地僅係視察(Observation)而非如營造業之監督(Supervision),更非業主另聘之第三方查核(Inspector)。</u>''' <u>'''因施工責任及工程技術、施工安全…等建築「工程施工品質」依建築法第15條,由營造廠負責,故在施工階段建築師所需審核(*建議改為檢視)營造業所提送之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以其是否合乎設計圖說之要求及意旨(即以建築工程的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重要的建築「法規藝術品質」為主)。'''</u> <u>'''依據我國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法第18條、第17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34-1條,營造業法第26條等之規定,建議修正建築師法第17條為﹕「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說…其設計內容,『乃是作為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要求與依據,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應依此設計圖說自行繪製施工圖說』以正確估價,並按照施工圖說施工。並由營造業負施工責任。」'''</u> =====(3)數量計算及工程估價===== '''<u>在法條修訂上,建議修正建築師法第17條為﹕「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說…其設計內容,『乃是作為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要求與依據,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應依此設計圖說自行繪製施工圖說』以正確估價,並按照施工圖說施工。並由營造業負施工責任。」</u>''' <u>'''在實務執行上,建築師設計圖說所提供之參考數量及工程概略估價,係提供業主檢討預算及需求之參考,且雙方均認知物價有其波動性,理解調整預算之必要。營造業投標時,自應依該公司之經驗,詳細計算及估價並負其責,與建築師之概略估價並無直接關係,至多業主只依建築師之工程概略估價,作為與營造業談判發包價之參考。'''</u> ======(4)保證金====== <u>'''建築師係受業主委託執行設計任務,提供技術與勞務,並依設計之工作進度領取設計酬金,各國均無保證金制度。'''</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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