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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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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造===== '''<u>美國AIA規定建築師到工地僅係視察(Observation)而非如營造業之監督(Supervision),更非業主另聘之第三方查核(Inspector)。</u>''' <u>'''因施工責任及工程技術、施工安全…等建築「工程施工品質」依建築法第15條,由營造廠負責,故在施工階段建築師所需審核(*建議改為檢視)營造業所提送之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以其是否合乎設計圖說之要求及意旨(即以建築工程的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重要的建築「法規藝術品質」為主)。'''</u> <u>'''依據我國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法第18條、第17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34-1條,營造業法第26條等之規定,建議修正建築師法第17條為﹕「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說…其設計內容,『乃是作為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要求與依據,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應依此設計圖說自行繪製施工圖說』以正確估價,並按照施工圖說施工。並由營造業負施工責任。」'''</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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