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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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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量計算及工程估價===== '''<u>在法條修訂上,建議修正建築師法第17條為﹕「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說…其設計內容,『乃是作為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要求與依據,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應依此設計圖說自行繪製施工圖說』以正確估價,並按照施工圖說施工。並由營造業負施工責任。」</u>''' <u>'''在實務執行上,建築師設計圖說所提供之參考數量及工程概略估價,係提供業主檢討預算及需求之參考,且雙方均認知物價有其波動性,理解調整預算之必要。營造業投標時,自應依該公司之經驗,詳細計算及估價並負其責,與建築師之概略估價並無直接關係,至多業主只依建築師之工程概略估價,作為與營造業談判發包價之參考。'''</u> ======(4)保證金====== <u>'''建築師係受業主委託執行設計任務,提供技術與勞務,並依設計之工作進度領取設計酬金,各國均無保證金制度。'''</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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