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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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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則==== 依民法雙方平等基礎,訂立合理及普遍專業應有之罰則。我國則常以主政機關行政管理之角度,訂立相對較嚴苛之罰則,如1)履約品質的處罰 2)建築師未到現場之處罰3) 延遲履約的處罰4)監造對營造品質管控疏失之處罰等。 '''<u>營造廠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品質」﹕依建築法第15條,負責工法、工序、工程技術、施工安全、數量計算…等施工責任。</u>''' <u>'''建築師在施工階段負責建築「法規藝術品質」﹕依營造業法第26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34-1條,檢視營造業所繪製並提送之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是否合乎設計圖說之要求及意旨,即以建築工程的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法規及藝術品質。'''</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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