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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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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爭議處理亦依據雙方平等之基礎,以維護雙方權益。為維持雙方權益及預防工程中不可預測之事件,雙方均俱備完整工程保險意識,而各國之工程專業保險制度,亦比我國完整。 總結上述,從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與各國之比較中,可清楚顯示我國契約之下列問題。 一、賦予建築師相當多之工作,而此等工作太多非屬建築設計之範疇。此凸顯我國主政機關對建築設計者之角色並非十分清楚。 二、要求建築師所負的責任,幾乎超出建築設計者的角色,而替代政府主政機關行使「管控」營造業施工的責任。而此種「管控」,在世界各國均視之為營造業其應有之權利及職責。縱然目前我國建築師合約有「監造」之工作,但仍不應違反「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之基本精神。 三、我國契約要求建築師之履約品質,且以量化規定。蓋建築師之履約品質,除了可量化的實際應用及工程成本外,其因俱有「設計」、「創造」性質,其所設計之成果,因涉文化創新,其不可度量之價值,遠超過可度量之部分。世界各國討論建築師之設計品質,皆從其「技術」、「材料」、「創新」、及對文化之影響為主要論點。而依我國契約之規定,可見主政機關仍停留在工程管理概念,而非設計創新層次。此種觀念之落差,需予以突破,始能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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