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切換搜尋
切換選單
切換個人選單
正在編輯
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章節)
出自archiwiki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頁面
討論
更多操作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5.2對<u>公共工程</u>主管機關之建議(*非建築主管機關)=== 在邁向與國際接軌之進程,本會對政府'''<u>公共工程主管</u>'''機關有五點建議,作為參與國際化應有之準備。 ====一、加強對合約甲乙雙方平等之觀念==== 在民主國家政府與民間係合作關係,雖雙方職責、工作性質不同,但均為納稅人服務.因此合約甲乙雙方均以平等公平對待。以往主政機關常以甲方掌有代表政府之權,遇有法規灰色地帶,常以「甲方之解釋為準」,甚至擴大解讀之習慣,「以甲方為準」之字眼雖在2008年3月16日公告之合約範本修改予以刪除,但主政機關之心態依舊。此有違民主國家以公平誠信,合理,雙方協商之精神。此種心態宜予調整,以適應國際化之環境。 ====二、降低防弊心態及減少文書流程==== 從採購法及其執行,主政機關充滿防弊心態,層層管制,疊床架屋,過多之文書流程,反疏忽於工地管理。人為疏失本就難免,然國際上自有其專業執行方式。文書流程過多,易流於形式,導致上下敷衍,應付了事,至為可惜。政府採購設計或工程,其最終目的在於獲得良好之設計及工程品質。當設計完成時,其所呈現者為優秀之模型及設計圖說,唯有透過良好之工地營建管理,始能獲得實際工程成果。公共工程,其編列之預算並不比民間工程為少,然品質常不如民間工程,可見良好及合理的營建管理機制,須由包括主管機關、設計單位及營建廠商,各自負應負之責,相互協調始能達成。 ====三、加強對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之認知==== 工業革命之後,建築工程雖由傳統之建造者(Builder)觀念,分離出設計與營造兩部分,然因近一二百年之發展,材料、施工技術日新月異,兩者專業亦越多元複雜。就設計者而言,從早期以構造與造型為主之工作,已變成協調結構、機電、空調、環控、音響、材料等內容,設計時,建築師可從材料商提供之資料及樣品,設計材料之規格,以作為建築組成元素之部分,但對材料製作及組裝技術並不完全了解。而就施工廠商而言,從早期傳統RC或鋼構工法,演變成複雜之各種材料組裝,且自1970年之後,已有許多材料及工法屬於某些公司之專利及定價,此為該公司競爭力之底氣。因此在工程施工階段,對工程品質之需求,建築師僅能從文件及樣品審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至於用何種方式組裝以達成設計成果,概屬施工廠商之責,亦即建築師亦無能力干預其施工過程。2000年之後,又因極端氣候、零碳環境,材料及工法亦快速變遷。因此包括主管機關亦應與時並進,加強了解各專業分工及其責任區分,以符合時代所需。 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不獨存在於建築師與營建廠商之間。在先進國家,建築師與結構、土木技師之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之規定亦界定相當清楚。甚至連房屋漏水,工程估價,房屋有毒污染物處理等,亦均由具有證照之專業人員簽證負責,現各類工程愈益複雜,專業分項越多,我國亦宜朝此方向前進。 <u>'''四、揆諸各國建築師業務規章.我國已明確走向設計與施工分別負責之路.'''</u> '''<u>「設計圖由建築師負責繪製,施工圖由營造業者負責繪製。」</u>''' '''<u>而施工圖之審核,應分為﹕</u>''' <u>'''1、應先由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自行負責「審核」建築「工程施工品質」之工法、工序、技術、安全、數量…等施工責任。'''</u> '''<u>2、再由建築師負責「檢視」建築「法規藝術品質」之建築法規、使用機能、美學造型…等設計要求與意旨。</u>''' ====五、加強對國際間,從建築師設計至營造業施工整體流程之認知。==== ====六、加強培訓營造業工地專業人員之證照制度及專業人員之訓練,提升專業人員之素質及數量。====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archiwiki所做的貢獻可能會被其他貢獻者編輯,修改或刪除。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詳情請見
Archiwiki:版權
)。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