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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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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對合約甲乙雙方平等之觀念==== 在民主國家政府與民間係合作關係,雖雙方職責、工作性質不同,但均為納稅人服務.因此合約甲乙雙方均以平等公平對待。以往主政機關常以甲方掌有代表政府之權,遇有法規灰色地帶,常以「甲方之解釋為準」,甚至擴大解讀之習慣,「以甲方為準」之字眼雖在2008年3月16日公告之合約範本修改予以刪除,但主政機關之心態依舊。此有違民主國家以公平誠信,合理,雙方協商之精神。此種心態宜予調整,以適應國際化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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