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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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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對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之認知==== 工業革命之後,建築工程雖由傳統之建造者(Builder)觀念,分離出設計與營造兩部分,然因近一二百年之發展,材料、施工技術日新月異,兩者專業亦越多元複雜。就設計者而言,從早期以構造與造型為主之工作,已變成協調結構、機電、空調、環控、音響、材料等內容,設計時,建築師可從材料商提供之資料及樣品,設計材料之規格,以作為建築組成元素之部分,但對材料製作及組裝技術並不完全了解。而就施工廠商而言,從早期傳統RC或鋼構工法,演變成複雜之各種材料組裝,且自1970年之後,已有許多材料及工法屬於某些公司之專利及定價,此為該公司競爭力之底氣。因此在工程施工階段,對工程品質之需求,建築師僅能從文件及樣品審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至於用何種方式組裝以達成設計成果,概屬施工廠商之責,亦即建築師亦無能力干預其施工過程。2000年之後,又因極端氣候、零碳環境,材料及工法亦快速變遷。因此包括主管機關亦應與時並進,加強了解各專業分工及其責任區分,以符合時代所需。 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不獨存在於建築師與營建廠商之間。在先進國家,建築師與結構、土木技師之專業分工,專業負責之規定亦界定相當清楚。甚至連房屋漏水,工程估價,房屋有毒污染物處理等,亦均由具有證照之專業人員簽證負責,現各類工程愈益複雜,專業分項越多,我國亦宜朝此方向前進。 <u>'''四、揆諸各國建築師業務規章.我國已明確走向設計與施工分別負責之路.'''</u> '''<u>「設計圖由建築師負責繪製,施工圖由營造業者負責繪製。」</u>''' '''<u>而施工圖之審核,應分為﹕</u>''' <u>'''1、應先由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自行負責「審核」建築「工程施工品質」之工法、工序、技術、安全、數量…等施工責任。'''</u> '''<u>2、再由建築師負責「檢視」建築「法規藝術品質」之建築法規、使用機能、美學造型…等設計要求與意旨。</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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