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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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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 建築師在設計過程中所提出之估價數量計算或估價表,本係供業主檢討設計需求及是否合乎業主預算,以作為增減工程預算及需求之用途。因此發包時,提供營建廠商係參考性質,投標廠商本就應依其公司經營理念及經驗,自行估算,提出標價競標。因此當施工中營造廠商發現與其實際施工數量不符,要求業主增加預算,只凸顯其當初投標估算之草率,以此罰建築師本不合理且建築法亦無此規定。 本會建議若在工程發包時,若建築師之工程估價表含於發包資料中,則在估價表下要寫「本估價表僅供參考,投標廠商需自行計算,必要時可以修改本表之數量,並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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