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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台內法字第1130000299號」:修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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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最新的修訂版本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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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前一筆修訂版本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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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內 政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台內法字第1130000299號 訴願人:OOO 地址: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0號8樓 代表人:OOO 住址: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0號8樓 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29日府都建施字第11203325031號裁處書處分,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事實:緣訴願人為「(102)…」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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