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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規定給付條件建議檢討修正」:修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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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前一筆修訂版本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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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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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7日 (三)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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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2022.04.26 呂恭安初稿 一、依採購法73-1條規定,工程案機關應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費,於收到廠商估驗證明後15-30日內付款,財務及勞務準用前項規定。 所以工程契約大部分規定每月估驗計價一次,付款期限要要求嚴格;但設計監造服務契約規定之給付條件,設計分階段請領,監造依工程進度分階段請領,而設計分階段成果常須經多次審查…」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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