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規定給付條件建議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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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呂恭安初稿

一、依採購法73-1條規定,工程案機關應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費,於收到廠商估驗證明後15-30日內付款,財務及勞務準用前項規定。

     所以工程契約大部分規定每月估驗計價一次,付款期限要要求嚴格;但設計監造服務契約規定之給付條件,設計分階段請領,監造依工程進度分階段請領,而設計分階段成果常須經多次審查才算完成。

    監造更是要看施工廠商進度快慢據以請款,進度落後或展期逾期更是超出契約規定的服務期限,通常監造要先自掏腰包給付延長監造費用再循爭議調解爭取延長監造費用。

二、建議

1. 設計階段應更細分每個階段工作成果完成後之給付條件及比例,建議修正如下第3條附件1。

2. 監造階段應依工程契約工期,比照工程案每月支付監造費用,與工程進度無關,若超出契約工期,扣除可歸責於乙方之展延工期外,機關應每月支付展延監造費用。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附件1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基本服務採總包價法、工程造價百分比法或單位面積計價法之給付條件:

第1期: 簽約時,乙方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經甲方核可後,給付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10%。

第2期: 規劃設計完成時,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10%。

第3期: 基本設計完成時,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10%。

第4期: 細部設計完成時,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20 %。

第5期: 建造執照圖說完成時,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10%。

第6期: 建造執照領得時,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10%。

第7期: 協辦招標資料完成時,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5%。

第8期: 工程開工至竣工依工程契約工期每月給付監造服務費,合計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20%。

第9期: 協辦完成驗收時,給付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5%。

附件2

    代辦各項特殊許可或其他額外服務費之給付條件

第1期: 簽約時給付所有特殊許可或其他額外服務費總額之20%。

第2期: 完成各項特殊許可或其他額外服務之圖說/期初報告時,給付個別特殊許可或其他額外服務費之40%。

第3期: 完成各項特殊許可或其他額外服務之審查/期末報告時,給付個別特殊許可或其他額外服務費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