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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甲方應辦事項應包含測量鑽探資料等之檢討」:修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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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2022.04.25 呂恭安初稿 現行規定 一、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建築工程篇 •建築工程計畫成本組成架構 -機關編列預算於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階段應編列測量/鑽探費等 -設計階段應編列補充測量/鑽探費等 二、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 •第2條第6款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機關辦理事項 三、依採購法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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