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甲方應辦事項應包含測量鑽探資料等之檢討」:修訂歷史

出自archiwiki

比對選擇的版本差異:選擇要比對修訂版本的單選按鈕並點選底部的按鈕進行比對。
符號說明:(目前) = 與最新的修訂版本比對,(前筆) = 與前一筆修訂版本比對, = 次要修訂。

    2022年12月7日 (星期三)

    • 目前前筆 03:132022年12月7日 (三) 03:13RENarch 留言 貢獻 1,506位元組 +1,506 建立內容為「2022.04.25 呂恭安初稿 現行規定 一、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建築工程篇 •建築工程計畫成本組成架構 -機關編列預算於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階段應編列測量/鑽探費等 -設計階段應編列補充測量/鑽探費等 二、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 •第2條第6款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機關辦理事項 三、依採購法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的新頁面 標籤視覺化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