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5 呂恭安初稿
現行規定
一、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建築工程篇
•建築工程計畫成本組成架構
-機關編列預算於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階段應編列測量/鑽探費等
-設計階段應編列補充測量/鑽探費等
二、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
•第2條第6款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機關辦理事項
三、依採購法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1/12條 機關之需求計畫得包括基地現況/地質資料等
•第19條第2項 涉及競圖者機關應載明現況實測圖/地質調查資料等
四、依採購法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第2條第1項:為甲方辦理事項
•第2條附件1:為甲方辦理事項-含地形測量/地質鑽探資料
(已納為乙方服務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一、依上述現行規定基地測量/鑽探資料應為機關辦理事項
二、建築師應提供依法令規定測量或鑽探之需求,供機關委託專業顧問或廠商辦理,並據以規劃設計
三、機關通常於技術服務契約將測量/鑽探納為乙方服務事項
•大部分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即使另給付費用也常不符實際成本
•測量/鑽探都是需要再複委託專業顧問或廠商辦理,應由測量技師或大地顧問簽證負責
•基地測量/鑽探機關為主辦,建築師得為代辦,機關應另給付代辦管理費,但建築師不負技師簽證之連帶責任及正確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