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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修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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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 一、使用本項費用編列基準估算工程經費,原則依附表辦理。 == == 二、非所列之建築功能與構造類別,不適用左列基準,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核實評估並合理編列預算, == 如:參考鄰近類似工程單價,按時地不同酌予調整引用; 經費較高或較複雜者,必要時先行編列規劃費用委託專業機構評估。 == 三、左列基準,僅係下述所列單價包含項目…」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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