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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序/ 台灣建築學會 | ||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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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研究目的 === | === 1.1 研究目的 === | ||
國內建築師之執業;雖有「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母法規範建築師工作權責,然因法規老舊,觀念過時,未能反映當前之實務狀態。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立法後,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均依採購法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辦理。但因該契約範本涵蓋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及建築等範疇,無法反應各專業合理之工作屬性,亦造成建築專業規章與國際脫節。 | |||
臺灣建築學會本於建築學術研究之立場,希望透過對世界各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建築師執業相關議題之了解,提出臺灣建築法規應興應革之建議,爰有本研究案。 | |||
===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 | ===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 | ||
一、蒐集各國建築執業資料 | |||
二、歸納分類 | |||
三、依議題彙整 | |||
四、統合各議題之修正建議 | |||
五、討論修正建議 | |||
六、完稿 | |||
===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 | ===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 | ||
由於各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其相關法源不一,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最終之執行依據。因此本研究報告所稱之「各國執業規章」或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雖名稱各異,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研究之核心議題。而本報告第五章「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亦以建議修訂「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主軸,並由此延伸修訂其他相關之法令規章。 | |||
==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 | ==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 | ||
===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 ===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 ||
* 人們離開穴居或游牧生活,開始定居,建築他們的住屋以遮風避雨。各地居民起初用他們最易取得的材料和方法建造,隨著文明進展,逐漸融入生活習俗、族群關係、安全防衛、地理環境及工藝美學,發展出各自的住屋形式,並集結成部落。他們在此獨特的空間生活、工作、遊樂、休息,對空間的辨識或認同於焉形成。當此種認同感代代相傳,就成為傳統與文化的內涵。 | |||
* 氣候與材料是影響原始社會建築最基本的因素。在中亞、中國西北或非洲,以黏土混著稻草的建築甚為普遍,在熱帶地區以竹、木支撐房屋及茅草屋頂,而在中南美洲雖同樣以黏土為牆,但住屋大多有個中庭以利通風。 | |||
* 當文明逐漸進展,也產生某些構造系統。在東方中國,以木材為主,發展出一套依一定尺寸及比例施作的柱樑系統。圓柱上放樑,利用斗拱部件,將屋簷出挑,上置椽子和小樑,支撐各式斜屋頂,形成所謂大木構造及形式特色。 | |||
* 在西方,自埃及與希臘、羅馬以後之建築幾乎都用石頭砌成。由於石材僅受壓力,因此建築大多底部較大、上層逐漸縮小、牆厚、窗小的形式。 | |||
* 羅馬人發明混凝土和砌拱(arch)結構,可增加建築的跨度,各種砌拱技術,形成圓拱及穹頂(vault),塑造大型空間。此種技術廣泛地被應用於土木、橋樑、水道及其他公共工程。公元第四世紀至十八世紀,基督教文明促成中世紀、哥德式至文藝復興等各種建築的發展與特色。 | |||
* 工業革命之後,鋼鐵、玻璃、鋼筋混凝土的發明與應用使得新建築可作出相當出挑、上大下小的建築造型。二十世紀後隨著文化、藝術、科技的發展以及對環境、氣候變遷的重視,各種建築形式或技術亦日新月異。 | |||
* 在歷史上,許多名人、哲學家、政治家都為建築的定義作了一些詮釋。我們將之簡單歸納如下: | |||
* (1)建築是人造之物,為特定人使用而建造。 | |||
* (2)在機能上,它應提供方便、安全、經濟及舒適性。 | |||
* (3)它是生活的容器,也是居住的機器。 | |||
* (4)它應是提供美感的體驗形式。 | |||
* (5)它代表著當代的文明與技術,代表著當代文明的思想價值。 | |||
* 若把它化成可評量的智識,它牽涉到下列綜合性領域: | |||
* (1)自然及物理環境。 | |||
* (2)人文科學、歷史與文化。 | |||
* (3)工程技術與科技。 | |||
* (4)社會科學與心理。 | |||
* (5)美感體驗、藝術與思想價值。 | |||
* 建築需要一個或一群創造者,在以前我們將之稱為建造者(builder),現在則稱之為建築師(architect)。 | |||
===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 ===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
於 2022年11月16日 (三) 09:27 的修訂
序/ 台灣建築學會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 197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各類建築逐漸興起。而建築師法於民國60年(1971)立法,建築法亦於民國65年(1976)修訂。建築師之執業規章似漸具體制,但因政府主政機關對建築師之規範觀念有落差,因此時有紛爭。
- 1980年代,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曾委由前輩建築師陳邁及吳明修先生翻譯美國AIA施工說明書及日本建築法規,推動建築師執業環境之國際化,但因諸多因素,惜未竟全功。
- 1998年政府採購法立法,所有公共工程之勞務採購均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督導。但該會制定之「公共工程服務契約範本」,適用於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建築等各專業,因此無法涵蓋不同專業之工程屬性,因此亦屢生爭議。
- 近一、二十年,大量留學和旅外人才回國執業,帶回國際化觀念和經驗,更因網路資訊發達,國內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間之落差漸浮上檯面。但因國內各層級承辦人員防弊之心態,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而具國際經驗之建築師雖與主管機關產生爭議,但因無法提出充份文件供政府參酌,因此亦難與國際接軌。
- 本會有鑑於此,為協助我國建築師提升合理之執業環境,促進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國際接軌,邀集具國內外經驗之學者專家十多人,研究各國建築師規章及國際建築師聯盟(UIA)之規定,與我國進行比較分析研究以期修改我國不合時宜之規章合約,以與國際接軌,促進建築設計及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本研究報告共分五章,第一章說明研究目的與方法;第二章敘明建築師之教育背景與執業本質,以促使各界瞭解「以設計為核心工作」之建築師執業特性;第三章則介紹國際建築師聯盟(UIA)及美國AIA、日本、加拿大、德國、法國、中國與我國建築師規章及「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之主要內容;第四章分析我國與各國之差異;第五章則總結,提出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以畢其功。
- 本報告之相關資訊文件及翻譯,十分不易,對於參與本研究之諸位學者專家及協助整理之工作人員,謹表達無上謝意。期望本報告能踵隨前輩之努力,對業界及政府做出貢獻。
第一章 研究目的與方法
1.1 研究目的
國內建築師之執業;雖有「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母法規範建築師工作權責,然因法規老舊,觀念過時,未能反映當前之實務狀態。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立法後,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均依採購法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辦理。但因該契約範本涵蓋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及建築等範疇,無法反應各專業合理之工作屬性,亦造成建築專業規章與國際脫節。
臺灣建築學會本於建築學術研究之立場,希望透過對世界各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建築師執業相關議題之了解,提出臺灣建築法規應興應革之建議,爰有本研究案。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一、蒐集各國建築執業資料
二、歸納分類
三、依議題彙整
四、統合各議題之修正建議
五、討論修正建議
六、完稿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由於各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其相關法源不一,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最終之執行依據。因此本研究報告所稱之「各國執業規章」或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雖名稱各異,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研究之核心議題。而本報告第五章「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亦以建議修訂「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主軸,並由此延伸修訂其他相關之法令規章。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人們離開穴居或游牧生活,開始定居,建築他們的住屋以遮風避雨。各地居民起初用他們最易取得的材料和方法建造,隨著文明進展,逐漸融入生活習俗、族群關係、安全防衛、地理環境及工藝美學,發展出各自的住屋形式,並集結成部落。他們在此獨特的空間生活、工作、遊樂、休息,對空間的辨識或認同於焉形成。當此種認同感代代相傳,就成為傳統與文化的內涵。
- 氣候與材料是影響原始社會建築最基本的因素。在中亞、中國西北或非洲,以黏土混著稻草的建築甚為普遍,在熱帶地區以竹、木支撐房屋及茅草屋頂,而在中南美洲雖同樣以黏土為牆,但住屋大多有個中庭以利通風。
- 當文明逐漸進展,也產生某些構造系統。在東方中國,以木材為主,發展出一套依一定尺寸及比例施作的柱樑系統。圓柱上放樑,利用斗拱部件,將屋簷出挑,上置椽子和小樑,支撐各式斜屋頂,形成所謂大木構造及形式特色。
- 在西方,自埃及與希臘、羅馬以後之建築幾乎都用石頭砌成。由於石材僅受壓力,因此建築大多底部較大、上層逐漸縮小、牆厚、窗小的形式。
- 羅馬人發明混凝土和砌拱(arch)結構,可增加建築的跨度,各種砌拱技術,形成圓拱及穹頂(vault),塑造大型空間。此種技術廣泛地被應用於土木、橋樑、水道及其他公共工程。公元第四世紀至十八世紀,基督教文明促成中世紀、哥德式至文藝復興等各種建築的發展與特色。
- 工業革命之後,鋼鐵、玻璃、鋼筋混凝土的發明與應用使得新建築可作出相當出挑、上大下小的建築造型。二十世紀後隨著文化、藝術、科技的發展以及對環境、氣候變遷的重視,各種建築形式或技術亦日新月異。
- 在歷史上,許多名人、哲學家、政治家都為建築的定義作了一些詮釋。我們將之簡單歸納如下:
- (1)建築是人造之物,為特定人使用而建造。
- (2)在機能上,它應提供方便、安全、經濟及舒適性。
- (3)它是生活的容器,也是居住的機器。
- (4)它應是提供美感的體驗形式。
- (5)它代表著當代的文明與技術,代表著當代文明的思想價值。
- 若把它化成可評量的智識,它牽涉到下列綜合性領域:
- (1)自然及物理環境。
- (2)人文科學、歷史與文化。
- (3)工程技術與科技。
- (4)社會科學與心理。
- (5)美感體驗、藝術與思想價值。
- 建築需要一個或一群創造者,在以前我們將之稱為建造者(builder),現在則稱之為建築師(archit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