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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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建築學會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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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研究目的 ===
=== 1.1 研究目的 ===
國內建築師之執業;雖有「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母法規範建築師工作權責,然因法規老舊,觀念過時,未能反映當前之實務狀態。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立法後,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均依採購法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辦理。但因該契約範本涵蓋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及建築等範疇,無法反應各專業合理之工作屬性,亦造成建築專業規章與國際脫節。
臺灣建築學會本於建築學術研究之立場,希望透過對世界各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建築師執業相關議題之了解,提出臺灣建築法規應興應革之建議,爰有本研究案。


===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
===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
一、蒐集各國建築執業資料
二、歸納分類
三、依議題彙整
四、統合各議題之修正建議
五、討論修正建議
六、完稿


===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
===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
由於各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其相關法源不一,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最終之執行依據。因此本研究報告所稱之「各國執業規章」或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雖名稱各異,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研究之核心議題。而本報告第五章「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亦以建議修訂「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主軸,並由此延伸修訂其他相關之法令規章。


==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
==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


===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 人們離開穴居或游牧生活,開始定居,建築他們的住屋以遮風避雨。各地居民起初用他們最易取得的材料和方法建造,隨著文明進展,逐漸融入生活習俗、族群關係、安全防衛、地理環境及工藝美學,發展出各自的住屋形式,並集結成部落。他們在此獨特的空間生活、工作、遊樂、休息,對空間的辨識或認同於焉形成。當此種認同感代代相傳,就成為傳統與文化的內涵。
* 氣候與材料是影響原始社會建築最基本的因素。在中亞、中國西北或非洲,以黏土混著稻草的建築甚為普遍,在熱帶地區以竹、木支撐房屋及茅草屋頂,而在中南美洲雖同樣以黏土為牆,但住屋大多有個中庭以利通風。
* 當文明逐漸進展,也產生某些構造系統。在東方中國,以木材為主,發展出一套依一定尺寸及比例施作的柱樑系統。圓柱上放樑,利用斗拱部件,將屋簷出挑,上置椽子和小樑,支撐各式斜屋頂,形成所謂大木構造及形式特色。
* 在西方,自埃及與希臘、羅馬以後之建築幾乎都用石頭砌成。由於石材僅受壓力,因此建築大多底部較大、上層逐漸縮小、牆厚、窗小的形式。
* 羅馬人發明混凝土和砌拱(arch)結構,可增加建築的跨度,各種砌拱技術,形成圓拱及穹頂(vault),塑造大型空間。此種技術廣泛地被應用於土木、橋樑、水道及其他公共工程。公元第四世紀至十八世紀,基督教文明促成中世紀、哥德式至文藝復興等各種建築的發展與特色。
* 工業革命之後,鋼鐵、玻璃、鋼筋混凝土的發明與應用使得新建築可作出相當出挑、上大下小的建築造型。二十世紀後隨著文化、藝術、科技的發展以及對環境、氣候變遷的重視,各種建築形式或技術亦日新月異。
* 在歷史上,許多名人、哲學家、政治家都為建築的定義作了一些詮釋。我們將之簡單歸納如下:
* (1)建築是人造之物,為特定人使用而建造。
* (2)在機能上,它應提供方便、安全、經濟及舒適性。
* (3)它是生活的容器,也是居住的機器。
* (4)它應是提供美感的體驗形式。
* (5)它代表著當代的文明與技術,代表著當代文明的思想價值。
* 若把它化成可評量的智識,它牽涉到下列綜合性領域:
* (1)自然及物理環境。
* (2)人文科學、歷史與文化。
* (3)工程技術與科技。
* (4)社會科學與心理。
* (5)美感體驗、藝術與思想價值。
* 建築需要一個或一群創造者,在以前我們將之稱為建造者(builder),現在則稱之為建築師(architect)。


===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於 2022年11月16日 (三) 09:27 的修訂

序/ 台灣建築學會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 197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各類建築逐漸興起。而建築師法於民國60年(1971)立法,建築法亦於民國65年(1976)修訂。建築師之執業規章似漸具體制,但因政府主政機關對建築師之規範觀念有落差,因此時有紛爭。
  • 1980年代,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曾委由前輩建築師陳邁及吳明修先生翻譯美國AIA施工說明書及日本建築法規,推動建築師執業環境之國際化,但因諸多因素,惜未竟全功。
  • 1998年政府採購法立法,所有公共工程之勞務採購均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督導。但該會制定之「公共工程服務契約範本」,適用於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建築等各專業,因此無法涵蓋不同專業之工程屬性,因此亦屢生爭議。
  • 近一、二十年,大量留學和旅外人才回國執業,帶回國際化觀念和經驗,更因網路資訊發達,國內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間之落差漸浮上檯面。但因國內各層級承辦人員防弊之心態,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而具國際經驗之建築師雖與主管機關產生爭議,但因無法提出充份文件供政府參酌,因此亦難與國際接軌。
  • 本會有鑑於此,為協助我國建築師提升合理之執業環境,促進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國際接軌,邀集具國內外經驗之學者專家十多人,研究各國建築師規章及國際建築師聯盟(UIA)之規定,與我國進行比較分析研究以期修改我國不合時宜之規章合約,以與國際接軌,促進建築設計及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本研究報告共分五章,第一章說明研究目的與方法;第二章敘明建築師之教育背景與執業本質,以促使各界瞭解「以設計為核心工作」之建築師執業特性;第三章則介紹國際建築師聯盟(UIA)及美國AIA、日本、加拿大、德國、法國、中國與我國建築師規章及「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之主要內容;第四章分析我國與各國之差異;第五章則總結,提出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以畢其功。
  • 本報告之相關資訊文件及翻譯,十分不易,對於參與本研究之諸位學者專家及協助整理之工作人員,謹表達無上謝意。期望本報告能踵隨前輩之努力,對業界及政府做出貢獻。

第一章 研究目的與方法

1.1 研究目的

國內建築師之執業;雖有「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母法規範建築師工作權責,然因法規老舊,觀念過時,未能反映當前之實務狀態。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立法後,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均依採購法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辦理。但因該契約範本涵蓋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及建築等範疇,無法反應各專業合理之工作屬性,亦造成建築專業規章與國際脫節。

臺灣建築學會本於建築學術研究之立場,希望透過對世界各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建築師執業相關議題之了解,提出臺灣建築法規應興應革之建議,爰有本研究案。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一、蒐集各國建築執業資料

二、歸納分類

三、依議題彙整

四、統合各議題之修正建議

五、討論修正建議

六、完稿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由於各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其相關法源不一,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最終之執行依據。因此本研究報告所稱之「各國執業規章」或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雖名稱各異,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研究之核心議題。而本報告第五章「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亦以建議修訂「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主軸,並由此延伸修訂其他相關之法令規章。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人們離開穴居或游牧生活,開始定居,建築他們的住屋以遮風避雨。各地居民起初用他們最易取得的材料和方法建造,隨著文明進展,逐漸融入生活習俗、族群關係、安全防衛、地理環境及工藝美學,發展出各自的住屋形式,並集結成部落。他們在此獨特的空間生活、工作、遊樂、休息,對空間的辨識或認同於焉形成。當此種認同感代代相傳,就成為傳統與文化的內涵。
  • 氣候與材料是影響原始社會建築最基本的因素。在中亞、中國西北或非洲,以黏土混著稻草的建築甚為普遍,在熱帶地區以竹、木支撐房屋及茅草屋頂,而在中南美洲雖同樣以黏土為牆,但住屋大多有個中庭以利通風。
  • 當文明逐漸進展,也產生某些構造系統。在東方中國,以木材為主,發展出一套依一定尺寸及比例施作的柱樑系統。圓柱上放樑,利用斗拱部件,將屋簷出挑,上置椽子和小樑,支撐各式斜屋頂,形成所謂大木構造及形式特色。
  • 在西方,自埃及與希臘、羅馬以後之建築幾乎都用石頭砌成。由於石材僅受壓力,因此建築大多底部較大、上層逐漸縮小、牆厚、窗小的形式。
  • 羅馬人發明混凝土和砌拱(arch)結構,可增加建築的跨度,各種砌拱技術,形成圓拱及穹頂(vault),塑造大型空間。此種技術廣泛地被應用於土木、橋樑、水道及其他公共工程。公元第四世紀至十八世紀,基督教文明促成中世紀、哥德式至文藝復興等各種建築的發展與特色。
  • 工業革命之後,鋼鐵、玻璃、鋼筋混凝土的發明與應用使得新建築可作出相當出挑、上大下小的建築造型。二十世紀後隨著文化、藝術、科技的發展以及對環境、氣候變遷的重視,各種建築形式或技術亦日新月異。
  • 在歷史上,許多名人、哲學家、政治家都為建築的定義作了一些詮釋。我們將之簡單歸納如下:
  • (1)建築是人造之物,為特定人使用而建造。
  • (2)在機能上,它應提供方便、安全、經濟及舒適性。
  • (3)它是生活的容器,也是居住的機器。
  • (4)它應是提供美感的體驗形式。
  • (5)它代表著當代的文明與技術,代表著當代文明的思想價值。
  • 若把它化成可評量的智識,它牽涉到下列綜合性領域:
  • (1)自然及物理環境。
  • (2)人文科學、歷史與文化。
  • (3)工程技術與科技。
  • (4)社會科學與心理。
  • (5)美感體驗、藝術與思想價值。
  • 建築需要一個或一群創造者,在以前我們將之稱為建造者(builder),現在則稱之為建築師(architect)。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2.3 建築師的養成教育

2.4 建築師的執業本質

第三章 各國建築師執業規章比較

3.1全球化與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3.1.1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3.2各國執業規章比較

3.2.1 美國(AIA)

3.2.2 日本

3.2.3 加拿大(大英國協)

3.2.4 德國

3.2.5 法國

3.2.6 中國

3.2.7 我國

第四章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條約與各國之比較

4.1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條約與各國之重點比較表

4.2 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各國差異比較之重點說明

第五章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

5.1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之建議表及重點說明

5.2對主管機關之建議

5.3對目前較具爭議事項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