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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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 建築師職司建築設計,建築設計意指「為特定建築物的建造而進行的設計,包括環境特色、建築功能、美學及視覺感受等,並需考量基地所在之歷史、文化、景觀等因素,使建築成為在技術、經濟等方面可行的條件下,形成能夠為審美對象或具有象徵意義的產物」。
* 中國或日本的木構造建築大多有一定的規模、材料尺寸、構法,由工匠依古法完成,較具變化的庭院、園林則往往由文人構思,工匠施作。
* 在西方,所謂的建造者(builder),幾乎集工藝、繪畫、藝術、工程技術於一身,建築就是集大成的工程技術與藝術。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米開蘭基羅、達文西等都是偉大的創建者;義大利佛羅倫斯著名的聖母百花大教堂,八角形磚砌穹頂直徑達43m、高52m,是至今最大的磚造穹頂,它的設計者菲利普.布魯內斯基(Filippo Brunelleschi),就是一位偉大的結構工程師和藝術家。
* 工業革命之後,因都市化、人口密集、社會變遷,集合住宅、工廠、高層建築等逐漸發展,建築物之功能、設備、材料大幅改變,因此建築所需相關之工程技術及專業人才亦隨之誕生,如 機電、給排水、冷暖氣、電梯、消防、測量、環控等工程師。而也因建築之營建施工技術日益複雜,專司營建施工之廠商於焉誕生。原來創建者的工作,便分為建築設計的建築師與專司營建的營造廠商二大部份,不論他們以公司或個人事務所形態存在,各自擁有各種工程師的協助。建築師之工作也演變為以設計創作為核心,並藉協調各類專業技師以達成其設計旨意。
* 現代之建築設計、營建、各類技師的工作內容區分相當清楚,「專業分工、專業負責、相互尊重」的概念,成為建築行業之普世價值,相關之法令規章,亦以此為擬定之基礎。


=== 2.3 建築師的養成教育 ===
=== 2.3 建築師的養成教育 ===
依據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96年共同發表的建築教育憲章,明確指出建築教育應涵蓋下列知識之傳授,並以此反映出UIA / UNESCO建築教育憲章之建築教育目標(UIA / UNESCO Charter for Architectural Education):
(1)具有創作、滿足美觀與技術要求之建築設計的能力。
(2)適當的建築史論與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知識。
(3)對藝術的瞭解,因其與建築設計的品質息息相關。
(4)適當的都市設計與都市規劃知識及規劃過程所需的相關技能。
(5)對人與建築物之關係的瞭解;對建築物與環境之關係的瞭解;以及明瞭建築群與所形塑出之空間,須與人類需求與人性尺度產生關聯之必要性。
(6)對建築業與建築師在社會上所扮演之角色的瞭解。
(7)對於設計案概要,調查與準備之方法的瞭解。
(8)對與建築設計相關的結構設計,營造及工程等問題的瞭解。
(9)對物理環境問題、技術與建築物機能的瞭解,以順應氣候,提供舒適的內部環境。
(10)必要的設計技巧以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並需考量符合成本與建築法規之限制。
(11)具有將設計構想轉化為實體建築,以及將規劃整合為整體配置之充足知識,包括對產業、對機構、對法規及對程序的瞭解。
如將UIA / APEC所指建築師應具備的學識能力及其對應課程,加以歸納並相互對照的話,可以表2-1來加以說明:這些學識能力區分為三大項及13小項之學識能力。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1" |建築師之學識能力要求
|'''UIA  Accord'''
|'''APEC  Architect'''
'''(建築師三大能力)'''
|'''對應科目'''
|-
| colspan="3" |一、具備創造滿足以下六點之建築設計能力:
|-
|1.  具有創作、滿足美觀與技術要求之建築設計能力。
|滿足美學與技術要求。
|建築設計
|-
|2.  適當的建築史論與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知識。
| rowspan="2" |具備建築史論及其他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科學知識。
|建築史論
藝術賞析
|-
|3.  對藝術的瞭解,因其與建築設計的品質息息相關。
|美術
|-
|5.  對人與建築物關係之瞭解;對建築物與環境關係之瞭解;以及明瞭建築群與所形塑出之空間,須與人類需求與人性尺度產生關聯之必要性。
|證明對人與建築物、建築物與環境境關係的瞭解,以及對建築群及其形塑之空間與人類需求及人性尺度產生必要關聯之瞭解。
|行為研究
|-
|12.  具備達成環境永續設計之知識。
|呼應與環境之關係並強調永續議題。
|永續設計
|-
|4.  適當的都市設計與都市規劃知識及規劃過程所需的相關技能。
|展現土地使用規劃及規劃過程中涉及的能力。
|都市設計
|-
|6.  對建築業與建築師在社會上所扮演之角色的瞭解,尤其是考量社會因素。
|能考量社會文化因子,並證明瞭解建築師對社會的責任。
|建築師道德教育/社會文化研究
|-
| colspan="3" |二、具備將設計理念轉化為建築造型的能力,且能夠:
|-
| rowspan="2" |7.  對於設計案概要、調查與準備之方法的瞭解。
|調查與闡釋設計目標及相關議題,與準備設計案簡報。
| rowspan="2" |建築計畫書
|-
|對設計案評估、可行性研究、及計畫方案提出建議。
|-
|8.  對與建築設計相關的結構設計、營造及工程等問題的瞭解。
|評估與決定建築物設計之結構、構造、與工程等元素,並將專業顧問之建議與設計整合入建築計畫中。
|結構設計
營造與施工
|-
|9.  對物理環境問題、技術與建築物機能的瞭解,以提供舒適的內部環境及對氣候的順應。
|評估物理環境對建築之影響,提供舒適且抵抗惡劣氣候之內部環境,以及協調與整合服務系統以控制物理環境。
|建築物理與環境控制
|-
|10.  必要的設計技巧以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並需符合成本與建築法規之限制。
|在成本因素與建築法規之限制下,滿足使用者之需求。
|成本控制與建築法規
|-
| rowspan="3" |13.  具備計劃案財務、管理與成本控制之知識。
|對施工、採購、與合約管理等議題提供建議。
|財務管理
|-
| rowspan="2" |對設計概念轉化為實體建築所需文件與資料的準備。
|設計理論/準則
|-
|營建管理
|-
| colspan="3" |三、具備從事建築實務的能力,並且能:
|-
|
|遵守與建築規劃、施工有關之法令與管理規定。
|營建法規
|-
|11.  具有將設計構想轉化為實體建築,以及將規劃整合為整體配置之充足知織,包括對產業、對機構、對法規及對程序的瞭解。
|擁有與設計案管理、實現有關之產業、組織、程序的足夠知識。
|建築實務
|-
|註
|上列1~11項,同時也是UIA / UNESCO之建築教育目標。
|遵守專業公會的行為規範
維持從事建築業相關方面的能力
|專業守則
CPD
|}


=== 2.4 建築師的執業本質 ===
=== 2.4 建築師的執業本質 ===
建築師接受業主之託付,執行設計,其業務具有下列特性:
==== 一、設計目標需明確 ====
建築師的工作,旨在完成業主所期望之建築物,因此業主必須明確告訴建築師他的空間需求、建築規模、預算及期程。若業主缺乏清楚說明之能力,則須尋求專業者為其擬定「需求計劃書( programing )」,計劃書中,標明業主的空間需求量、性質、預算、期程及他之特別喜好等,交由建築師開始設計。
==== 二、受託之專業義務 ====
建築師接受業主之託付,必須以專業之技能,以良善管理人應有的注意,執行其設計工作。在UIA憲章中,即要求建築師「以最高的職業道德和規範,保持公眾對建築師誠實和能力的信任」,即是此意。
==== 三、設計之創造性 ====
建築師之設計,本身即具有創造性。基於對設計目標之了解,基於在相同之條件下,每個建築師也會因個人之專業經驗、人文素養,而表現不同之創作方向與解決方案。建築師的創造性,除了滿足業主的需求,其創造性不可度量之價值,始終是建築師追求的目標,而業主也因此獲得比他期望更多的回饋。
==== 四、表達之專業性 ====
建築師執業時,均利用專業之圖說、模型、樣品、及施工說明書,以表達未來實體建築之面貌。而一棟建築物,從結構體至裝修,各種建材項目繁多,因此繪製之圖說之相當繁複。為了使工作依序進行,通常將之區分為數個階段。包括(1)配置規劃及初步設計(或基本設計),(2)設計發展,(3)設計圖說與文件,(4)施工階段之相關工作及補充圖說等。每個階段都需由業主核准才進行下個階段。
==== 五、專業之協調性 ====
一棟建築物涵蓋了各種設備,因此建築師在設計時,也需要相關之大地、結構、機電、空調等專業技師之協助,在完成設計理念之前提下,建築師必須協調各類技師與顧問並予以整合。因此建築師在整個設計過程中,也具溝通者及協調者的角色,並在適當的時候作出設計決定。


== 第三章 各國建築師執業規章比較 ==
== 第三章 各國建築師執業規章比較 ==

於 2022年11月16日 (三) 09:32 的修訂

序/ 台灣建築學會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 197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各類建築逐漸興起。而建築師法於民國60年(1971)立法,建築法亦於民國65年(1976)修訂。建築師之執業規章似漸具體制,但因政府主政機關對建築師之規範觀念有落差,因此時有紛爭。
  • 1980年代,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曾委由前輩建築師陳邁及吳明修先生翻譯美國AIA施工說明書及日本建築法規,推動建築師執業環境之國際化,但因諸多因素,惜未竟全功。
  • 1998年政府採購法立法,所有公共工程之勞務採購均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督導。但該會制定之「公共工程服務契約範本」,適用於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建築等各專業,因此無法涵蓋不同專業之工程屬性,因此亦屢生爭議。
  • 近一、二十年,大量留學和旅外人才回國執業,帶回國際化觀念和經驗,更因網路資訊發達,國內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間之落差漸浮上檯面。但因國內各層級承辦人員防弊之心態,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而具國際經驗之建築師雖與主管機關產生爭議,但因無法提出充份文件供政府參酌,因此亦難與國際接軌。
  • 本會有鑑於此,為協助我國建築師提升合理之執業環境,促進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國際接軌,邀集具國內外經驗之學者專家十多人,研究各國建築師規章及國際建築師聯盟(UIA)之規定,與我國進行比較分析研究以期修改我國不合時宜之規章合約,以與國際接軌,促進建築設計及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本研究報告共分五章,第一章說明研究目的與方法;第二章敘明建築師之教育背景與執業本質,以促使各界瞭解「以設計為核心工作」之建築師執業特性;第三章則介紹國際建築師聯盟(UIA)及美國AIA、日本、加拿大、德國、法國、中國與我國建築師規章及「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之主要內容;第四章分析我國與各國之差異;第五章則總結,提出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以畢其功。
  • 本報告之相關資訊文件及翻譯,十分不易,對於參與本研究之諸位學者專家及協助整理之工作人員,謹表達無上謝意。期望本報告能踵隨前輩之努力,對業界及政府做出貢獻。

第一章 研究目的與方法

1.1 研究目的

國內建築師之執業;雖有「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母法規範建築師工作權責,然因法規老舊,觀念過時,未能反映當前之實務狀態。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立法後,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均依採購法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辦理。但因該契約範本涵蓋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及建築等範疇,無法反應各專業合理之工作屬性,亦造成建築專業規章與國際脫節。

臺灣建築學會本於建築學術研究之立場,希望透過對世界各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建築師執業相關議題之了解,提出臺灣建築法規應興應革之建議,爰有本研究案。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一、蒐集各國建築執業資料

二、歸納分類

三、依議題彙整

四、統合各議題之修正建議

五、討論修正建議

六、完稿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由於各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其相關法源不一,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最終之執行依據。因此本研究報告所稱之「各國執業規章」或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雖名稱各異,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研究之核心議題。而本報告第五章「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亦以建議修訂「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主軸,並由此延伸修訂其他相關之法令規章。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人們離開穴居或游牧生活,開始定居,建築他們的住屋以遮風避雨。各地居民起初用他們最易取得的材料和方法建造,隨著文明進展,逐漸融入生活習俗、族群關係、安全防衛、地理環境及工藝美學,發展出各自的住屋形式,並集結成部落。他們在此獨特的空間生活、工作、遊樂、休息,對空間的辨識或認同於焉形成。當此種認同感代代相傳,就成為傳統與文化的內涵。
  • 氣候與材料是影響原始社會建築最基本的因素。在中亞、中國西北或非洲,以黏土混著稻草的建築甚為普遍,在熱帶地區以竹、木支撐房屋及茅草屋頂,而在中南美洲雖同樣以黏土為牆,但住屋大多有個中庭以利通風。
  • 當文明逐漸進展,也產生某些構造系統。在東方中國,以木材為主,發展出一套依一定尺寸及比例施作的柱樑系統。圓柱上放樑,利用斗拱部件,將屋簷出挑,上置椽子和小樑,支撐各式斜屋頂,形成所謂大木構造及形式特色。
  • 在西方,自埃及與希臘、羅馬以後之建築幾乎都用石頭砌成。由於石材僅受壓力,因此建築大多底部較大、上層逐漸縮小、牆厚、窗小的形式。
  • 羅馬人發明混凝土和砌拱(arch)結構,可增加建築的跨度,各種砌拱技術,形成圓拱及穹頂(vault),塑造大型空間。此種技術廣泛地被應用於土木、橋樑、水道及其他公共工程。公元第四世紀至十八世紀,基督教文明促成中世紀、哥德式至文藝復興等各種建築的發展與特色。
  • 工業革命之後,鋼鐵、玻璃、鋼筋混凝土的發明與應用使得新建築可作出相當出挑、上大下小的建築造型。二十世紀後隨著文化、藝術、科技的發展以及對環境、氣候變遷的重視,各種建築形式或技術亦日新月異。
  • 在歷史上,許多名人、哲學家、政治家都為建築的定義作了一些詮釋。我們將之簡單歸納如下:
  • (1)建築是人造之物,為特定人使用而建造。
  • (2)在機能上,它應提供方便、安全、經濟及舒適性。
  • (3)它是生活的容器,也是居住的機器。
  • (4)它應是提供美感的體驗形式。
  • (5)它代表著當代的文明與技術,代表著當代文明的思想價值。
  • 若把它化成可評量的智識,它牽涉到下列綜合性領域:
  • (1)自然及物理環境。
  • (2)人文科學、歷史與文化。
  • (3)工程技術與科技。
  • (4)社會科學與心理。
  • (5)美感體驗、藝術與思想價值。
  • 建築需要一個或一群創造者,在以前我們將之稱為建造者(builder),現在則稱之為建築師(architect)。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建築師職司建築設計,建築設計意指「為特定建築物的建造而進行的設計,包括環境特色、建築功能、美學及視覺感受等,並需考量基地所在之歷史、文化、景觀等因素,使建築成為在技術、經濟等方面可行的條件下,形成能夠為審美對象或具有象徵意義的產物」。
  • 中國或日本的木構造建築大多有一定的規模、材料尺寸、構法,由工匠依古法完成,較具變化的庭院、園林則往往由文人構思,工匠施作。
  • 在西方,所謂的建造者(builder),幾乎集工藝、繪畫、藝術、工程技術於一身,建築就是集大成的工程技術與藝術。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米開蘭基羅、達文西等都是偉大的創建者;義大利佛羅倫斯著名的聖母百花大教堂,八角形磚砌穹頂直徑達43m、高52m,是至今最大的磚造穹頂,它的設計者菲利普.布魯內斯基(Filippo Brunelleschi),就是一位偉大的結構工程師和藝術家。
  • 工業革命之後,因都市化、人口密集、社會變遷,集合住宅、工廠、高層建築等逐漸發展,建築物之功能、設備、材料大幅改變,因此建築所需相關之工程技術及專業人才亦隨之誕生,如 機電、給排水、冷暖氣、電梯、消防、測量、環控等工程師。而也因建築之營建施工技術日益複雜,專司營建施工之廠商於焉誕生。原來創建者的工作,便分為建築設計的建築師與專司營建的營造廠商二大部份,不論他們以公司或個人事務所形態存在,各自擁有各種工程師的協助。建築師之工作也演變為以設計創作為核心,並藉協調各類專業技師以達成其設計旨意。
  • 現代之建築設計、營建、各類技師的工作內容區分相當清楚,「專業分工、專業負責、相互尊重」的概念,成為建築行業之普世價值,相關之法令規章,亦以此為擬定之基礎。

2.3 建築師的養成教育

依據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96年共同發表的建築教育憲章,明確指出建築教育應涵蓋下列知識之傳授,並以此反映出UIA / UNESCO建築教育憲章之建築教育目標(UIA / UNESCO Charter for Architectural Education):

(1)具有創作、滿足美觀與技術要求之建築設計的能力。

(2)適當的建築史論與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知識。

(3)對藝術的瞭解,因其與建築設計的品質息息相關。

(4)適當的都市設計與都市規劃知識及規劃過程所需的相關技能。

(5)對人與建築物之關係的瞭解;對建築物與環境之關係的瞭解;以及明瞭建築群與所形塑出之空間,須與人類需求與人性尺度產生關聯之必要性。

(6)對建築業與建築師在社會上所扮演之角色的瞭解。

(7)對於設計案概要,調查與準備之方法的瞭解。

(8)對與建築設計相關的結構設計,營造及工程等問題的瞭解。

(9)對物理環境問題、技術與建築物機能的瞭解,以順應氣候,提供舒適的內部環境。

(10)必要的設計技巧以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並需考量符合成本與建築法規之限制。

(11)具有將設計構想轉化為實體建築,以及將規劃整合為整體配置之充足知識,包括對產業、對機構、對法規及對程序的瞭解。

如將UIA / APEC所指建築師應具備的學識能力及其對應課程,加以歸納並相互對照的話,可以表2-1來加以說明:這些學識能力區分為三大項及13小項之學識能力。

建築師之學識能力要求 UIA Accord APEC Architect

(建築師三大能力)

對應科目
一、具備創造滿足以下六點之建築設計能力:
1.  具有創作、滿足美觀與技術要求之建築設計能力。 滿足美學與技術要求。 建築設計
2.  適當的建築史論與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知識。 具備建築史論及其他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科學知識。 建築史論

藝術賞析

3.  對藝術的瞭解,因其與建築設計的品質息息相關。 美術
5.  對人與建築物關係之瞭解;對建築物與環境關係之瞭解;以及明瞭建築群與所形塑出之空間,須與人類需求與人性尺度產生關聯之必要性。 證明對人與建築物、建築物與環境境關係的瞭解,以及對建築群及其形塑之空間與人類需求及人性尺度產生必要關聯之瞭解。 行為研究
12.  具備達成環境永續設計之知識。 呼應與環境之關係並強調永續議題。 永續設計
4.  適當的都市設計與都市規劃知識及規劃過程所需的相關技能。 展現土地使用規劃及規劃過程中涉及的能力。 都市設計
6.  對建築業與建築師在社會上所扮演之角色的瞭解,尤其是考量社會因素。 能考量社會文化因子,並證明瞭解建築師對社會的責任。 建築師道德教育/社會文化研究
二、具備將設計理念轉化為建築造型的能力,且能夠:
7.  對於設計案概要、調查與準備之方法的瞭解。 調查與闡釋設計目標及相關議題,與準備設計案簡報。 建築計畫書
對設計案評估、可行性研究、及計畫方案提出建議。
8.  對與建築設計相關的結構設計、營造及工程等問題的瞭解。 評估與決定建築物設計之結構、構造、與工程等元素,並將專業顧問之建議與設計整合入建築計畫中。 結構設計

營造與施工

9.  對物理環境問題、技術與建築物機能的瞭解,以提供舒適的內部環境及對氣候的順應。 評估物理環境對建築之影響,提供舒適且抵抗惡劣氣候之內部環境,以及協調與整合服務系統以控制物理環境。 建築物理與環境控制
10.  必要的設計技巧以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並需符合成本與建築法規之限制。 在成本因素與建築法規之限制下,滿足使用者之需求。 成本控制與建築法規
13.  具備計劃案財務、管理與成本控制之知識。 對施工、採購、與合約管理等議題提供建議。 財務管理
對設計概念轉化為實體建築所需文件與資料的準備。 設計理論/準則
營建管理
三、具備從事建築實務的能力,並且能:
遵守與建築規劃、施工有關之法令與管理規定。 營建法規
11.  具有將設計構想轉化為實體建築,以及將規劃整合為整體配置之充足知織,包括對產業、對機構、對法規及對程序的瞭解。 擁有與設計案管理、實現有關之產業、組織、程序的足夠知識。 建築實務
上列1~11項,同時也是UIA / UNESCO之建築教育目標。 遵守專業公會的行為規範

維持從事建築業相關方面的能力

專業守則

CPD

2.4 建築師的執業本質

建築師接受業主之託付,執行設計,其業務具有下列特性:

一、設計目標需明確

建築師的工作,旨在完成業主所期望之建築物,因此業主必須明確告訴建築師他的空間需求、建築規模、預算及期程。若業主缺乏清楚說明之能力,則須尋求專業者為其擬定「需求計劃書( programing )」,計劃書中,標明業主的空間需求量、性質、預算、期程及他之特別喜好等,交由建築師開始設計。

二、受託之專業義務

建築師接受業主之託付,必須以專業之技能,以良善管理人應有的注意,執行其設計工作。在UIA憲章中,即要求建築師「以最高的職業道德和規範,保持公眾對建築師誠實和能力的信任」,即是此意。

三、設計之創造性

建築師之設計,本身即具有創造性。基於對設計目標之了解,基於在相同之條件下,每個建築師也會因個人之專業經驗、人文素養,而表現不同之創作方向與解決方案。建築師的創造性,除了滿足業主的需求,其創造性不可度量之價值,始終是建築師追求的目標,而業主也因此獲得比他期望更多的回饋。

四、表達之專業性

建築師執業時,均利用專業之圖說、模型、樣品、及施工說明書,以表達未來實體建築之面貌。而一棟建築物,從結構體至裝修,各種建材項目繁多,因此繪製之圖說之相當繁複。為了使工作依序進行,通常將之區分為數個階段。包括(1)配置規劃及初步設計(或基本設計),(2)設計發展,(3)設計圖說與文件,(4)施工階段之相關工作及補充圖說等。每個階段都需由業主核准才進行下個階段。

五、專業之協調性

一棟建築物涵蓋了各種設備,因此建築師在設計時,也需要相關之大地、結構、機電、空調等專業技師之協助,在完成設計理念之前提下,建築師必須協調各類技師與顧問並予以整合。因此建築師在整個設計過程中,也具溝通者及協調者的角色,並在適當的時候作出設計決定。

第三章 各國建築師執業規章比較

3.1全球化與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3.1.1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3.2各國執業規章比較

3.2.1 美國(AIA)

3.2.2 日本

3.2.3 加拿大(大英國協)

3.2.4 德國

3.2.5 法國

3.2.6 中國

3.2.7 我國

第四章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條約與各國之比較

4.1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條約與各國之重點比較表

4.2 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各國差異比較之重點說明

第五章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

5.1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之建議表及重點說明

5.2對主管機關之建議

5.3對目前較具爭議事項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