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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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版)AIA B101標準合約(業主與建築師之標準合約,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and Architect)中,建築師涵蓋設計到施工的服務概分為5個階段(phase),設計過程共有草案設計(Schematic Design) 、設計發展(Design Development)、設計圖說(Construction Documents)三個階段,需要提出設計圖說及估價,設計完成後為發包階段(Bidding or negotiation/2017改為Procurement),協助業主發包,其後為施工階段。
在(2007年版)AIA B101標準合約(業主與建築師之標準合約,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and Architect)中,建築師涵蓋設計到施工的服務概分為5個階段(phase),設計過程共有草案設計(Schematic Design) 、設計發展(Design Development)、設計圖說(Construction Documents)三個階段,需要提出設計圖說及估價,設計完成後為發包階段(Bidding or negotiation/2017改為Procurement),協助業主發包,其後為施工階段。


==== 3.2.1.2  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
===== 3.2.1.2  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
表 3‑1 美國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AIA Document B101-2007)
表 3‑1 美國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AIA Document B1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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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3 重點說明 ====
===== 3.2.1.3 重點說明 =====


===== (1)建築師在施工階段的權責 =====
===== (1)建築師在施工階段的權責 =====

於 2022年11月16日 (三) 10:07 的修訂

序/ 台灣建築學會

召集人 江維華 / 共同召集人 陳柏森 謹序 2022.3.30

  • 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也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當時雖也有一些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但在制度上,等於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
  • 197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各類建築逐漸興起。而建築師法於民國60年(1971)立法,建築法亦於民國65年(1976)修訂。建築師之執業規章似漸具體制,但因政府主政機關對建築師之規範觀念有落差,因此時有紛爭。
  • 1980年代,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曾委由前輩建築師陳邁及吳明修先生翻譯美國AIA施工說明書及日本建築法規,推動建築師執業環境之國際化,但因諸多因素,惜未竟全功。
  • 1998年政府採購法立法,所有公共工程之勞務採購均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督導。但該會制定之「公共工程服務契約範本」,適用於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建築等各專業,因此無法涵蓋不同專業之工程屬性,因此亦屢生爭議。
  • 近一、二十年,大量留學和旅外人才回國執業,帶回國際化觀念和經驗,更因網路資訊發達,國內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間之落差漸浮上檯面。但因國內各層級承辦人員防弊之心態,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而具國際經驗之建築師雖與主管機關產生爭議,但因無法提出充份文件供政府參酌,因此亦難與國際接軌。
  • 本會有鑑於此,為協助我國建築師提升合理之執業環境,促進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國際接軌,邀集具國內外經驗之學者專家十多人,研究各國建築師規章及國際建築師聯盟(UIA)之規定,與我國進行比較分析研究以期修改我國不合時宜之規章合約,以與國際接軌,促進建築設計及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本研究報告共分五章,第一章說明研究目的與方法;第二章敘明建築師之教育背景與執業本質,以促使各界瞭解「以設計為核心工作」之建築師執業特性;第三章則介紹國際建築師聯盟(UIA)及美國AIA、日本、加拿大、德國、法國、中國與我國建築師規章及「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之主要內容;第四章分析我國與各國之差異;第五章則總結,提出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以畢其功。
  • 本報告之相關資訊文件及翻譯,十分不易,對於參與本研究之諸位學者專家及協助整理之工作人員,謹表達無上謝意。期望本報告能踵隨前輩之努力,對業界及政府做出貢獻。

第一章 研究目的與方法

1.1 研究目的

國內建築師之執業;雖有「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母法規範建築師工作權責,然因法規老舊,觀念過時,未能反映當前之實務狀態。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立法後,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均依採購法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辦理。但因該契約範本涵蓋土木、結構、機電、軌道及建築等範疇,無法反應各專業合理之工作屬性,亦造成建築專業規章與國際脫節。

臺灣建築學會本於建築學術研究之立場,希望透過對世界各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建築師執業相關議題之了解,提出臺灣建築法規應興應革之建議,爰有本研究案。

1.2 研究方法與程序

一、蒐集各國建築執業資料

二、歸納分類

三、依議題彙整

四、統合各議題之修正建議

五、討論修正建議

六、完稿

1.3 研究之核心議題

由於各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其相關法源不一,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最終之執行依據。因此本研究報告所稱之「各國執業規章」或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雖名稱各異,但均以「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研究之核心議題。而本報告第五章「我國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亦以建議修訂「業主與建築師合約」為主軸,並由此延伸修訂其他相關之法令規章。

第二章 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

2.1 建築之起源與發展

  • 人們離開穴居或游牧生活,開始定居,建築他們的住屋以遮風避雨。各地居民起初用他們最易取得的材料和方法建造,隨著文明進展,逐漸融入生活習俗、族群關係、安全防衛、地理環境及工藝美學,發展出各自的住屋形式,並集結成部落。他們在此獨特的空間生活、工作、遊樂、休息,對空間的辨識或認同於焉形成。當此種認同感代代相傳,就成為傳統與文化的內涵。
  • 氣候與材料是影響原始社會建築最基本的因素。在中亞、中國西北或非洲,以黏土混著稻草的建築甚為普遍,在熱帶地區以竹、木支撐房屋及茅草屋頂,而在中南美洲雖同樣以黏土為牆,但住屋大多有個中庭以利通風。
  • 當文明逐漸進展,也產生某些構造系統。在東方中國,以木材為主,發展出一套依一定尺寸及比例施作的柱樑系統。圓柱上放樑,利用斗拱部件,將屋簷出挑,上置椽子和小樑,支撐各式斜屋頂,形成所謂大木構造及形式特色。
  • 在西方,自埃及與希臘、羅馬以後之建築幾乎都用石頭砌成。由於石材僅受壓力,因此建築大多底部較大、上層逐漸縮小、牆厚、窗小的形式。
  • 羅馬人發明混凝土和砌拱(arch)結構,可增加建築的跨度,各種砌拱技術,形成圓拱及穹頂(vault),塑造大型空間。此種技術廣泛地被應用於土木、橋樑、水道及其他公共工程。公元第四世紀至十八世紀,基督教文明促成中世紀、哥德式至文藝復興等各種建築的發展與特色。
  • 工業革命之後,鋼鐵、玻璃、鋼筋混凝土的發明與應用使得新建築可作出相當出挑、上大下小的建築造型。二十世紀後隨著文化、藝術、科技的發展以及對環境、氣候變遷的重視,各種建築形式或技術亦日新月異。
  • 在歷史上,許多名人、哲學家、政治家都為建築的定義作了一些詮釋。我們將之簡單歸納如下:
  • (1)建築是人造之物,為特定人使用而建造。
  • (2)在機能上,它應提供方便、安全、經濟及舒適性。
  • (3)它是生活的容器,也是居住的機器。
  • (4)它應是提供美感的體驗形式。
  • (5)它代表著當代的文明與技術,代表著當代文明的思想價值。
  • 若把它化成可評量的智識,它牽涉到下列綜合性領域:
  • (1)自然及物理環境。
  • (2)人文科學、歷史與文化。
  • (3)工程技術與科技。
  • (4)社會科學與心理。
  • (5)美感體驗、藝術與思想價值。
  • 建築需要一個或一群創造者,在以前我們將之稱為建造者(builder),現在則稱之為建築師(architect)。

2.2 建築設計與專業分工

  • 建築師職司建築設計,建築設計意指「為特定建築物的建造而進行的設計,包括環境特色、建築功能、美學及視覺感受等,並需考量基地所在之歷史、文化、景觀等因素,使建築成為在技術、經濟等方面可行的條件下,形成能夠為審美對象或具有象徵意義的產物」。
  • 中國或日本的木構造建築大多有一定的規模、材料尺寸、構法,由工匠依古法完成,較具變化的庭院、園林則往往由文人構思,工匠施作。
  • 在西方,所謂的建造者(builder),幾乎集工藝、繪畫、藝術、工程技術於一身,建築就是集大成的工程技術與藝術。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米開蘭基羅、達文西等都是偉大的創建者;義大利佛羅倫斯著名的聖母百花大教堂,八角形磚砌穹頂直徑達43m、高52m,是至今最大的磚造穹頂,它的設計者菲利普.布魯內斯基(Filippo Brunelleschi),就是一位偉大的結構工程師和藝術家。
  • 工業革命之後,因都市化、人口密集、社會變遷,集合住宅、工廠、高層建築等逐漸發展,建築物之功能、設備、材料大幅改變,因此建築所需相關之工程技術及專業人才亦隨之誕生,如 機電、給排水、冷暖氣、電梯、消防、測量、環控等工程師。而也因建築之營建施工技術日益複雜,專司營建施工之廠商於焉誕生。原來創建者的工作,便分為建築設計的建築師與專司營建的營造廠商二大部份,不論他們以公司或個人事務所形態存在,各自擁有各種工程師的協助。建築師之工作也演變為以設計創作為核心,並藉協調各類專業技師以達成其設計旨意。
  • 現代之建築設計、營建、各類技師的工作內容區分相當清楚,「專業分工、專業負責、相互尊重」的概念,成為建築行業之普世價值,相關之法令規章,亦以此為擬定之基礎。

2.3 建築師的養成教育

依據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96年共同發表的建築教育憲章,明確指出建築教育應涵蓋下列知識之傳授,並以此反映出UIA / UNESCO建築教育憲章之建築教育目標(UIA / UNESCO Charter for Architectural Education):

  • (1)具有創作、滿足美觀與技術要求之建築設計的能力。
  • (2)適當的建築史論與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知識。
  • (3)對藝術的瞭解,因其與建築設計的品質息息相關。
  • (4)適當的都市設計與都市規劃知識及規劃過程所需的相關技能。
  • (5)對人與建築物之關係的瞭解;對建築物與環境之關係的瞭解;以及明瞭建築群與所形塑出之空間,須與人類需求與人性尺度產生關聯之必要性。
  • (6)對建築業與建築師在社會上所扮演之角色的瞭解。
  • (7)對於設計案概要,調查與準備之方法的瞭解。
  • (8)對與建築設計相關的結構設計,營造及工程等問題的瞭解。
  • (9)對物理環境問題、技術與建築物機能的瞭解,以順應氣候,提供舒適的內部環境。
  • (10)必要的設計技巧以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並需考量符合成本與建築法規之限制。
  • (11)具有將設計構想轉化為實體建築,以及將規劃整合為整體配置之充足知識,包括對產業、對機構、對法規及對程序的瞭解。

如將UIA / APEC所指建築師應具備的學識能力及其對應課程,加以歸納並相互對照的話,可以表2-1來加以說明:這些學識能力區分為三大項及13小項之學識能力。


表 2‑1 UIA / APEC 建築師應具備的學識能力比較表

建築師之學識能力要求 UIA Accord APEC Architect

(建築師三大能力)

對應科目
一、具備創造滿足以下六點之建築設計能力:
1.  具有創作、滿足美觀與技術要求之建築設計能力。 滿足美學與技術要求。 建築設計
2.  適當的建築史論與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知識。 具備建築史論及其他相關藝術、科技、人文、科學知識。 建築史論

藝術賞析

3.  對藝術的瞭解,因其與建築設計的品質息息相關。 美術
5.  對人與建築物關係之瞭解;對建築物與環境關係之瞭解;以及明瞭建築群與所形塑出之空間,須與人類需求與人性尺度產生關聯之必要性。 證明對人與建築物、建築物與環境境關係的瞭解,以及對建築群及其形塑之空間與人類需求及人性尺度產生必要關聯之瞭解。 行為研究
12.  具備達成環境永續設計之知識。 呼應與環境之關係並強調永續議題。 永續設計
4.  適當的都市設計與都市規劃知識及規劃過程所需的相關技能。 展現土地使用規劃及規劃過程中涉及的能力。 都市設計
6.  對建築業與建築師在社會上所扮演之角色的瞭解,尤其是考量社會因素。 能考量社會文化因子,並證明瞭解建築師對社會的責任。 建築師道德教育/社會文化研究
二、具備將設計理念轉化為建築造型的能力,且能夠:
7.  對於設計案概要、調查與準備之方法的瞭解。 調查與闡釋設計目標及相關議題,與準備設計案簡報。 建築計畫書
對設計案評估、可行性研究、及計畫方案提出建議。
8.  對與建築設計相關的結構設計、營造及工程等問題的瞭解。 評估與決定建築物設計之結構、構造、與工程等元素,並將專業顧問之建議與設計整合入建築計畫中。 結構設計

營造與施工

9.  對物理環境問題、技術與建築物機能的瞭解,以提供舒適的內部環境及對氣候的順應。 評估物理環境對建築之影響,提供舒適且抵抗惡劣氣候之內部環境,以及協調與整合服務系統以控制物理環境。 建築物理與環境控制
10.  必要的設計技巧以滿足使用者之需求,並需符合成本與建築法規之限制。 在成本因素與建築法規之限制下,滿足使用者之需求。 成本控制與建築法規
13.  具備計劃案財務、管理與成本控制之知識。 對施工、採購、與合約管理等議題提供建議。 財務管理
對設計概念轉化為實體建築所需文件與資料的準備。 設計理論/準則
營建管理
三、具備從事建築實務的能力,並且能:
遵守與建築規劃、施工有關之法令與管理規定。 營建法規
11.  具有將設計構想轉化為實體建築,以及將規劃整合為整體配置之充足知織,包括對產業、對機構、對法規及對程序的瞭解。 擁有與設計案管理、實現有關之產業、組織、程序的足夠知識。 建築實務
上列1~11項,同時也是UIA / UNESCO之建築教育目標。 遵守專業公會的行為規範

維持從事建築業相關方面的能力

專業守則

CPD

2.4 建築師的執業本質

建築師接受業主之託付,執行設計,其業務具有下列特性:

一、設計目標需明確

建築師的工作,旨在完成業主所期望之建築物,因此業主必須明確告訴建築師他的空間需求、建築規模、預算及期程。若業主缺乏清楚說明之能力,則須尋求專業者為其擬定「需求計劃書( programing )」,計劃書中,標明業主的空間需求量、性質、預算、期程及他之特別喜好等,交由建築師開始設計。

二、受託之專業義務

建築師接受業主之託付,必須以專業之技能,以良善管理人應有的注意,執行其設計工作。在UIA憲章中,即要求建築師「以最高的職業道德和規範,保持公眾對建築師誠實和能力的信任」,即是此意。

三、設計之創造性

建築師之設計,本身即具有創造性。基於對設計目標之了解,基於在相同之條件下,每個建築師也會因個人之專業經驗、人文素養,而表現不同之創作方向與解決方案。建築師的創造性,除了滿足業主的需求,其創造性不可度量之價值,始終是建築師追求的目標,而業主也因此獲得比他期望更多的回饋。

四、表達之專業性

建築師執業時,均利用專業之圖說、模型、樣品、及施工說明書,以表達未來實體建築之面貌。而一棟建築物,從結構體至裝修,各種建材項目繁多,因此繪製之圖說之相當繁複。為了使工作依序進行,通常將之區分為數個階段。包括(1)配置規劃及初步設計(或基本設計),(2)設計發展,(3)設計圖說與文件,(4)施工階段之相關工作及補充圖說等。每個階段都需由業主核准才進行下個階段。

五、專業之協調性

一棟建築物涵蓋了各種設備,因此建築師在設計時,也需要相關之大地、結構、機電、空調等專業技師之協助,在完成設計理念之前提下,建築師必須協調各類技師與顧問並予以整合。因此建築師在整個設計過程中,也具溝通者及協調者的角色,並在適當的時候作出設計決定。

第三章 各國建築師執業規章比較

3.1全球化與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2002年我國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加入全球貿易體系的競爭行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全球化定義了下列四個基本方面貿易和國際往來資本與投資流動人口流動知識傳播。

知識傳播及文化全球化易於了解,僅看各大學爭取世界排名,就知其競爭性。而經濟及勞動市場之流動,更攸關國家的經貿競爭力與國安。2009年,我國簽署WTO下之政府採購協定(GPA),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強化我商爭取國際標案的能力」。 建築師執業之經濟規模看似不大,仍不脫此爭取國際標案之目的,且建築設計具有之前膽創意價值,可帶動包括建築材料、營建、地產開發及相関服務產業的國際化發展,附加效益可觀。在公共工程領域,政府的規章及管理,則是決定建築設計產業界國際競爭力之主要因素。

我國自1950年代開始,因受美援及美軍顧問團之影響,建築師之運作體系及政府管理大約依美、日體系,亦即與國際規則相距不遠。

但自1970年之後,因經濟發展,各種公共工程,建築、土木、水利、機電、軌道等大量增加,加上各種專業職業團體相繼成立,利益糾葛及競逐之下,增加政府管理的難度。1998年,政府採購法訂定時,將所有工程之勞務採購納入同一規章而未細分,但因建築師之設計涵蓋工程技術、文化、藝術等面向,與較純工程技術或科技之其他工程屬性不同,以同一規章管理,認知上本易混淆,若政府之觀念未能與時並進,易造成管理上之爭議,且逐漸拉大與國際上通行規章及執行方式之差距,國際競爭力日益削弱。

在建築師之全球化浪潮下,1948年成立國際建築師聯盟(UIA),成為全世界建築師界之溝通平臺。該組織雖係非政府組織(NGO),但卻是聯合國科文教組織(UNESCO)下之首要諮詢單位。各國在擬定建築師之執業規章時,均以此聯盟之相關規章定為參考之依據。

3.1.1國際建築師聯盟UIA (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國際建築師聯盟是一個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其宗旨是聯合全世界的建築師,不論他們的國籍(nationality)、種族(race)、宗教或政治信仰(religion)、職業訓練和建築學說如何(architectural achool of though),建立起相互了解、彼此尊重的關係,交換學術思想和觀點,吸取經驗,擴大知識,取長補短,在國際社會代表建築行業,促進建築和都市計畫不斷發展。確定建築師的職能,在各個領域促進建築教育的發展,建立職業範圍,積極支持各國的建築師組織維護建築師的權利和地位,促進建築師及有關人員之間的國際交流活動。

國際建築師聯盟要求其成員以最高的職業道德和規範,贏得和保持公眾對建築師誠實和能力的信任;強調與質量、可持續性發展、文化和社會價值相關的建築的作用和功能以及與公眾的關係;通過重建遭到毀壞的城市和鄉村,更有效地改善人類居住條件;更好地理解不同的人群和民族,為實現人類物質和精神的追求而繼續奮鬥;促進人類社會進步,維護和平,反對戰爭。

國際建築師聯盟的正式語言為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工作語言為英語和法語。國際建築師聯盟的主要活動有每3年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理事會;並在同期舉行世界建築師大會(WORLD CONGRESS OF ARCHITECTS,UIA),每次大會確定一個學術交流主題,一般有2000至8000名建築師參加。國際建築師聯盟還通過專業工作組組織各國建築師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支持舉辦建築、都市計畫和建設展覽會。每3年評審和頒發1次國際建築師聯盟金獎和專業獎。國際建築師聯盟的出版物有會訊(月刊)、會員名冊、大會和學術會議文集以及有關建築和城市建設的文獻。

國際建築師聯盟目前共設有23個專業工作組,包括:建築能源、人居持續發展、建築遺產、教育與文化空間、體育、娛樂與旅遊、城鄉規劃、工作場所與商業空間、熱帶建築、建築與森林保護、醫療衛生建築、建築與生態、宗教建築、人類居住、無家可歸者的居所、建築職業實踐(秘書處工作由美國和中國建築學會共同負責)、中等城市及全球城市化、城市居住與自然災害、科學與高科技設施、建築遺產信息中心、戰後城市重建、國際競賽、未來建築、北京之路(該工作組秘書處設在中國建築學會內)。國際建築師聯盟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A級諮詢組織。

國際建築師聯盟的會員組織(UIA Section)分為正式會員(Member,有投票權)、臨時會員(Temporary Member,無投票權)和準會員(Admission Member,無投票權)3類,不設個人會員。正式會員(會員人數不少於50人)應是代表該國、地區或領地職業建築師的主要團體,應能獨立自主處理內部事務和行使管理權力。臨時會員:國家、郡縣聯合地區或領地的學術組織,該組織建築師少於50人,非單一建築師團體的專業學術組織。準會員:與建築師職業相關、有意參加國際建築師聯盟活動的其他國際組織。每個國家、郡縣聯合地區(Regional Group of Counties)或領地(Territory),僅允許一個正式會員或臨時會員代表其建築師參加國際建築師聯盟。國際建築師聯盟現有會員組織92個,其中正式會員89個,臨時會員3個,另外還有準會員7個,代表世界上近100萬建築師。按地理劃分為5個區域。

我國於2011年加入UIA,為正式會員國。

3.2各國執業規章比較

本會研究案委員們經初步瞭解各國建築師之執業規章後,予以彙整各國「業主與建築師合約」之重點條文內容,依下列八項重點項目予以整理,以期大家易於分析比較。該八大重點包括(一)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二)建築師之職責、(三)建築師之基本服務、(四)業主之責任、(五)著作權、(六)設計費、(七)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八)其他。在各國八大重點項目前,則以「概述」,引介各國規章之概要,若另有需要,亦以「重點說明」,評述各規章之內容。

3.2.1 美國(AIA)

3.2.1.1概述

為了明確界定業主、建築師與營造業三者的權責與角色,美國建築師協會(AIA)訂定了周延、完整的標準合約,其中A系列是業主與營造廠(contractor)之間的合約(例如A101、A201),B系列是業主與建築師之間的合約(例如B101、B104 ),並特別為聯邦政府出資的案件訂定了B108的合約範本。

在AIA的標準合約中,不論是A系列(業主與營造廠)或者B系列(業主與建築師),對「建築師」之權責有明確且一致的界定與區分。1960年之前,美國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曾扮演監督(supervision)的角色,然而隨著專業的分工,1961年起,建築師不再介入工程的監督,也不負責營造廠的品管與施工。

在(2007年版)AIA B101標準合約(業主與建築師之標準合約,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and Architect)中,建築師涵蓋設計到施工的服務概分為5個階段(phase),設計過程共有草案設計(Schematic Design) 、設計發展(Design Development)、設計圖說(Construction Documents)三個階段,需要提出設計圖說及估價,設計完成後為發包階段(Bidding or negotiation/2017改為Procurement),協助業主發包,其後為施工階段。

3.2.1.2  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表 3‑1 美國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AIA Document B101-2007)

建築師工作內容 章節

ARTICLE

備註與補充文件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合約基本資料包括基地、業主需求、空間需求、預算、建築師及顧問。

2.業主預期施工日期及完工日期。

3.業主和建築師可以依此合約之基本資料進行,但業主與建築師雙方都認同本合約的基本資料可以被調整。合約進行中,業主與建築師因此需適當調整進度期程,建築師的服務項目及設計費。

1.1


1.2


1.3

(二)

建築師之職責

1.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符合其他建築師在相同或類似條件提供之專業技能和注意義務。

2.除非經過業主的認可,建築師不應該介入任何的活動或接受雇用,利益或捐贈而影響其對本案專業的判斷。

3.建築師在本合約進行中需要取得下列保險,如果這些保險超過建築師一般的保險項目,業主需另外付該費用給建築師。

(1) General Liability

一般保險。

(2) Automobile liability

汽車保險。

(3) Workers’ Compensation

員工薪資保險。

(4) Professional liability

專業保險。

2.2


2.4




2.5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建築設計基本服務包含結構、空調與水電,除此之外都屬額外服務,需另追加設計費。

2.建築師在合約簽訂後,提供給業主整個設計、請照進度表、以及發包施工日期。

3.建築師需將業主及業主聘用的顧問所提供之資訊,整合在建築設計之中。

4.建築師依照業主及業主的顧問所提供的正確資訊來進行設計。

5.建築師若發現業主所提供的資訊有誤,或有缺失,需及時以文書(written notice)反應給業主。

3.1


3.1


3.1.2


3.1.2


3.1.2















◆對照AIA A201營造商合約。





◆參AIA施工說明書總則篇

4.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標單。

◆參AIA施工說明書總則篇

15.施工大樣圖與樣品。










◆審核 shop drawings

是屬行政流程。

-S.D草案設計階段

6.依業主的需求及預算提出評估及初步設計,包括規劃(Site Plan)、建築平面(Building Plans)、 剖面(Sections)、立面(Elevations)、 並依草案設計提出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


3.2

-D.D設計發展階段

7.依據業主核准的初步設計資料及估算,進行設計發展,包括建築的平面(Plans)、立面(Elevations)、剖面(Sections)、細部、結構、空調、水電、以及施工規範大綱(Outline Specifications)、材料及品質。

8.建築師依其設計發展圖說更新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



3.3


-C.D設計圖說階段

9.依業主核准的設計發展圖說以及估算,建築師進一步提供作為營造發包所用的設計圖說(Construction Documents)。

10.建築師提供的設計圖說必須符合建照之申請。

11.建築師依其設計圖說更新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 。

12.建築師遞交設計圖說給業主時,需告知(advise)業主有關估算之調整。



3.4


-發包議價階段

13. 協助業主發包。


3.6

-施工階段

14.建築師依據 AIA Document A201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執行其職責-合約之管理(Administration of the Contract)。

15.建築師在施工階段責任是為業主建議(advise)及諮詢(consult)。

16.施工期間,建築師不能控制,指揮與負責施工的工法、程序、技術、順序、安全及預警。

17.建築師也不必為營造廠無法按圖施工、無法達到施工圖說要求來負責。

18.建築師必須為其設計圖說的缺失負責,但不必為營造廠的施工缺失負責。

19.建築師在施工期間每隔一段時間(at intervals appropriate)要去工地視察(Visit, Observe)了解工程進行。但建築師不須竭力且持續的駐地檢查來確認工程品質與數量。(exhaustive or continuous on-site inspection to check the quality or quantity of the work)。

20.建築師每次的工地視察,要合理的讓業主明白工程的進行狀況、工程進度,並向業主報告在工地所發現的工程缺失。

21.建築師的檢驗與查核,不論有無執行,都不代表建築師要負任何營造廠施工的缺失的責任。

22.建築師要解釋營造廠對設計圖說所提出的疑問。

23.建築師要檢視並確認廠商的請款單,但並不代表建築師要來確認工程品質與數量(exhaustive or continuous on-site inspection)。

24.建築師要審核營造廠送審的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樣品、產品報告書。建築師審查廠商送審資料,並不代表建築師要為施工的準確度,施工程序,以及施工安全負責。

25.工程完成後,建築師要陪同業主作完工驗收。





3.6

(四)

業主之責任

1.業主需提供該項目的空間要求,造價及時程。

2.業主需定期的調整

(1)工程預算

(2)業主其它項目所需之金額

(3)合理的預留因突發狀況所產生的金額(Reasonable Contingencies)。

3.業主需提供正確的土地資料,包括測量,地上及地下設施及管線,區域計劃及土管規定。

4.業主需提供正確的鑽探及大地資料。

5.業主需整合自己所雇用的顧問以及建築師。(Coordinate the services of it’s own consultants with those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Architect)

6.審查建築師所提供各階段之圖說及預算並核准,以利下階段之工作進行。

7.依工作進度支付設計費。

5.1


5.2



5.4


5.4


5.6


ARTICLE

11

(五)

著作權

1.智慧財產權屬於提供者,業主可以使用所提供的圖說設計在本案,但不可轉讓,也不可以用於其他的地方。

2.設計圖說的著作人以及智慧財產權,屬於提供圖說的建築師及顧問。

3.建築師授權給業主使用圖說在本案,但先決條件是業主必須履行其應盡之義務並且依合約進度付款。

4.業主未經建築師同意,不得將建築師及其顧問所提供的圖說轉讓或授權給其他人。

ARTICLE

7

(六)

設計費

1. 金分為基本酬金及額外服務的酬金基本酬金分為5個階段,如下:

(1) S.D草案設計階段

(2) D.D設計發展階段

(3) C.D設計圖說階段

(4) 發包議價階段

(5) 施工階段

2. 主在簽約後,建築師開始作業前,需先付給建築師一筆 Initial payment(簽約金,初期費用),之後業主需依各階段的酬金比例,「按月」付款給建築師。

3. 外服務必須另外收費,項目包括鑽探、測量、水保、詳細的估算清單(詳細價目表/Detailed Cost Estimate)、駐工地的代表、綠建築認證、 B I M 的建立、景觀設計、室內設計、協調整合業主的顧問、環評、通訊、保全、傢俱...等等。

4. 外服務的項目可以在合約執行後另外加簽。

5. 是業主要求建築師視察工地、檢驗、以及審核廠商送審資料,超過合約訂定的次數,也必須另外付費。

6.整個設計及施工期程,若超過合約訂定的期間,若非建築師之責,業主需依額外服務來給付酬金。



ARTICLE

11





4.1



4.3


4.3


4.3

◆1~3 階段約佔總酬金之 70~75%,4~5 階段約佔總酬金之 25~30%。



◆額外服務的清單詳 AIA Document B101  4.1 表格。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業主及建築師若因履約上的爭議,可以依法來處理,但必須在工程完工10 年內進行,逾期則放棄請求的權利。

2.爭議處理方式有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3.業主若不依合約付款,建築師可以暫停服務,建築師不必為因此而造成的進度落後負責。

4.業主若將整個案子暫停超過 90 天,若非建築師的過失,建築師可以提出解除合約。


ARTICLE

8


ARTICLE

9

◆AIA 合約中沒有任何罰則,業主和建築師是站立在平等基礎,按著法律依合約執行。
(八)

其他

-工程造價

1.業主所提供之初步工程預算,會因建築師的設計及所提供的估算而調整。 業主及建築師都必須要有共同的認知-業主及建築師都不能控制工程造價,包括材料、人工以及機具之費用,建築師也不能保證營造發包價錢。

2.建築師在製作工程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的時候必須容許計入因突發狀況所產生的金額(Reasonable Contingencies),例如物價波動。

3.建築師的估算是依建築面積,容積以及類似的工法來估算。業主若是要求詳細的估算表(詳細價目表/Detailed cost estimating),就屬於額外服務,必須另外計價。

4.建築師提供設計圖說之後,若是超過九十天未能完成發包程序,業主的工程預算須依市場行情而調整。

5.建築師所提供的工程估算造價若是超過業主的預算,建築師要忠告業主調整建築面積,調整工程品質或預算。


6.2



6.3



6.3



6.4


6.5

3.2.1.3 重點說明
(1)建築師在施工階段的權責

美國建築師的專業為設計與製作設計圖說,營造廠的專業為工程執行(工料計算、施工流程及品質)。依照AIA 2007合約,建築師在施工階段為業主提供建議(advise)及諮詢(consult),負責合約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審核現場施工製造圖說(shop drawing)、審查材料及試驗報告、工地視察等,核准或拒絕工程結果,作為業主付款給營造廠的依據。營造廠送審之現場施工製造圖說及材料樣本、報告經建築師核准後才能施作,請款也需經建築師核准。建築師依合約規定定期到工地「視察」(visit and observation),但非「監督」(supervision),也不需要駐地。建築師若發現營造廠施工錯誤,應書面告知業主及施工廠商。建築師的具體工作項目包括:

  • 回答營造廠所提的問題
  • 解釋圖說
  • 依合約定期到工地視察
  • 依合約定期參加工地協調會議
  • 審核營造廠之請款單
  • 審核營造廠送審各類資料(現場施工製造圖說(shop drawing)及材料樣品等)
  • 會同業主完工驗收

工程進行中,設計圖説的解釋權責為建築師,而非工程專案管理人員或技師。建築師必須為其設計圖說的缺失負責,但不必為營造廠的施工品質缺失負責。AIA的合約及建築師手冊中有關建築師和營造廠權責區分,有詳細明確規範,包括:

  • 建築師不能控制、主導或負責營造廠的施工的工法、程序、技術、流程以及工地安全。
  • 建築師不應為營造廠不按圖説、無法達到施工圖說要求施工負責。
  • 建築師不得被要求全程或長駐工地(Architect has no duty to be at the site full time)或去檢查施工細節或指揮工人(to make detailed inspections, or to direct the contractor’s workers)。

根據AIA合約A101 與 A201,營造廠對整個工程的施工方式、工法、施工品質、工地管理、施工安全,負有「完全的責任」(solely responsible for)。營造廠也是工程唯一的監督(supervision)單位。因此不論是建築師或是技師,皆無權責監督營造廠及其下包工人的施作方法與施工品質。此外,美國另有第三方檢驗(third party inspection)制度,業主可以另外委託建築師或第三方查核員(Inspectors)到工地作檢驗查核(inspection),但營造廠對整體施工品質、工期、工地安全、監督等,仍應負完全責任。

(2)工程造價與估算

根據AIA的標準合約,建築師的估算是用來評估營造可能的費用,在設計過程只需提供概略估算(preliminary estimate of cost)作為設計過程中工程預算之控制。建築師之估算是依建築面積、容積以及類似的工法來估算。業主若是要求詳細的估算表(詳細價目表)(detailed cost estimate),就屬於額外服務,業主必須另外付費給建築師。建築師的估算也不能用來作為發包價格。建築師在製作工程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的時候必須容許因突發狀況(reasonable contingencies)所衍生的費用,例如物價波動等。建築師提供設計圖說後之九十天若未能完成發包程序,業主的工程預算須依市場行情調整。

發包時,營造廠依據建築師的「設計圖說」及「規範」來報價並填寫標單。發包合約簽訂之後,營造廠的標單報價(cost of work)取代了建築師的估算(estimate)成為合約執行及付款的依據。

(3)建築基本服務費用 Architectur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美國一般建築基本服務費用約為總工程費用的7%至15% ,沒有所謂的標準收費),在期程分配上,規劃設計階段之費用約占總服務費的70%至75%,發包施工階段約占20%至25%。建築師可以投注相對較高之精力於規劃設計階段,而因此能提供詳細且完備之設計圖說(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s),大幅減少施工時可能產生的問題與糾紛,降低延宕風險。

(4)額外服務 Additional Services

依照AIA Document B101,對應於前述基本服務費用(Basic Services)之建築設計基本服務,內含結構、空調與水電顧問等,除此之外都屬額外服務,需另計服務費。

除合約的基本服務項目之外,額外服務(additional service)的項目詳見AIA Document B101 4.1表格。

額外服務的項目如下:

  • 業主變更已核准的設計,導致建築圖說必需更改
  • Revisions to the architectural documents caused by changes in instructions or prior approvals from the owner
  • 因新的建築或土管法規的規定,導致設計圖說必需變更
  • Changes to the drawings required by the enactment of new codes, laws, or regulations
  • 業主無法在約定時間內作出決定
  • Non-timely decisions by the owner
  • 因業主,業主的顧問,營造廠的過失,導致建築師增加額外的工作
  • Extra work caused by performance failure by owner, contractor, or owner consultants
  • 回應營造廠的詢問(request for information),若這些資訊已在設計圖說中。(主要是避免營造廠不看圖說而提出RFI)
  • Responses to RFIs where the information requested is i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 發包之後,因變更設計造成的設計圖說更改
  • Change orders requiring revisions to the contract documents
  • 處理過多的爭端(主要是指施工過程中營造品質及品管的爭議)
  • Review of an extensive number of claims
  • 工期超過合約預定進度60天以上,造成建築師所增加的服務
  • Construction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services occurring more than 60 days after the originally scheduled date of substantial completion
(5)保險 Insurance

在美國由於保險業的商業市場發展多年也已趨成熟,建築師或營造廠的保險費依其過去的記錄而定,保險制度比政府的法令或合約內之規定與罰則更能有效反映建築從業行為之失職,並具有警惕的效果。建築師或營造廠的保險費依其過去的記錄而定,因此記錄不良者會被保險制度淘汰。與此同時,產業上對應的營造廠保險制度也能夠反映其施工負完全責任的狀況。

美國保險業提供建築師多樣性之保險,包含事務所事業體與建築師個人之執業保障,相關險種如下:

  • 專業責任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美國AIA建議其成員依其公司規模確立其投保金額,保障公司下所有的執行項目,因此美國的專業責任險,亦稱為錯誤和遺漏或E&O保險,同意代表建築師為聲稱在履行專業職責時出現錯誤或疏忽的索賠進行辯護和支付。
  • 項目專業責任險(Project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針對複雜專案或希望承保額度超出上述的承保限額,另提供項目專業責任保險則作為補充保險,其保險政策涵蓋團隊參與者甚至包含專業顧問。
  • 尾部保險(Tail Insurance):美國保險業亦提供所謂的「尾部保險」,供退休建築師可以購買公司保險的延期,以涵蓋所有先前的行為,即使將來提出索賠。通常這種「尾部」覆蓋是通過背書基本政策來安排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承保範圍適用於在退休前已在其保險公司至少連續投保年數的建築師。

建築師執行業務除了如同所有的企業主需要購買綜合性的一般責任與財產保險,例如一般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汽車保險(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員工薪資保險(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等之外,在合約進行中會依據專業服務的內容另購買專業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如果當需求超過建築師一般專業保險涵蓋範圍或規模,則會要求請業主額外支付該保險費用。

(6)罰則

在AIA合約中沒有任何罰則,業主和建築師是站立在平等基礎,按著法律依合約執行。業主若沒有履行義務,或執行有延宕,或是沒依合約定期付款,建築師有權暫停服務或是提出解約。業主及建築師若因履約上的爭議,可以依法來處理,但必須在工程完工10年內進行。逾期則放棄請求的權利。爭議處理方式有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7)施工說明書 / 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施工說明書(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在先進國家(英/美/加)是工程合約中重要文件之一,營造廠必需依照合約中的圖說及施工規範來執行工程。建築師提供給業主的施工說明書(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和設計圖(construction drawings),就是所謂的設計圖說,兩者一起放進招標文件,成為業主與營造廠合約(contract documents)的一部分,作為營造廠商履行合約與施工之依據與標準。

民國71年(1982),陳邁先生擔任召集人,依據美國的CSI的架構及內容,編輯了臺灣的「施工說明書範本」(詳附錄1),施工說明書在工程發包時是營造合約的一部份,具有法律效力。

1983年版「施工說明書範本」施工總則篇中,規範營造廠的責任如下:

  • 承包人與施工者之責任

承包人應有充分之能力瞭解本工程圖樣與施工規範,如有任何疑問時應於決標日起二個月內向建築師提出,並獲得澄清或解決辦法。否則必須依圖說及建築師所擬表達之設計構想繪製正確之施工大樣圖並經核准後,按預定計劃與時序確實施工。承包人應對其完成之工作負完全之責任,如施工時發生偷工減料或數量不符,材質不實等情形均為承包人對工程品質控制應負之責任,不得推諉。

  • 實地勘察

承包人對各項文件均應切實瞭解,估價前並須親自到工程地點詳細勘察,對於地勢、土質、緊鄰鄰地之環境、原有溝渠、建築物、工作場地、交通運輸、自來水、電、煤氣、通訊管線之情況、當地法規以及其他特別規定等,均須調查清楚,決標後視同完全瞭解並考慮於標單內,不得藉詞要求補貼或加價。

  • 對標單,合約中圖説的規範

圖樣及施工規範均係說明工程上一切施工程序、構造方法、及使用材料規格之重要文件,二者互相間具有同等效力,其有載明於此而未載明於彼,或二者所載偶有互相不符者,承包人均應遵照建築師之解釋辦理,並不得據此提出加帳要求。標單內所列之項目及數量,僅供承包人之參考,在投標前承包人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承包人應於投標前或開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除另有註明者外,工程總包價應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工寮、倉庫等費用,意外損失及安全措施等費用,如標單、圖樣及施工規範三者均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承包人亦應遵從建築師之說明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

(8)承包商/營造廠(Contractor)的責任

依照AIA Documents A201 施工總則,營造廠(Contractor)的責任如下:

  • 營造廠(contractor)必需依合約按圖說施工的職責及義務,不得因業主、建築師或第三方的查核員至工地視察、檢驗或核凖,而免除(relieved)其承包商的責任與義務。
  • 承包商(營造廠)在施工過程中,負責施工及監督 (supervision)。 承包商必須按圖說施工,對工地的管理、安全、工法、品管、工程品質、進度、工期,負完全責任(solely responsible for)。
  • 工程中隱藏的部分,不管有沒有被檢驗查核,營造廠仍應負「完全責任」。
  • 建築師也會審核營造廠的送審資料,包含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建材、試驗報告、請款單等。 但營造廠必需履行的合約責任,不得因這些查核、檢驗或是核准,而免除其責任義務。

3.2.2 日本

3.2.2.1 概述

日本針對建築師相關契約,由「公益社團法人日本建築士會聯合會」、「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建築士事務所協會聯合會」、「公益社團法人日本建築家協會」、及「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建設業聯合會」等四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之「四會聯合協定建築設計、監理等業務委託契約約款調查研究會」所制定。該研究會所設立之合約,包含了條款及業務委託書中委託的相關業務(設計業務、監理業務、調查/企劃業務),其各項作為必須遵守建築士法、建築基準法及其他業務相關的法令,並基於合約及在提升建築品質的目標下,公平且誠實地執行業務。

建築師業務中,繪製設計圖說為重點項目,其精神與工作內容,基本上分兩個階段,第一,建築師根據業主需求於施工前所繪製的設計圖說。第二,在施工前設計圖說完成,並確認營造單位後,建築師與營造廠於施工中持續溝通,共同修改的圖面調整。後者,其分工與修改之精神,需要維持在原本設計之意念下,進行調整,為一個不斷變動、優化的過程。

相關建築師工作內容之相關契約,主要由以下三大部分內容構成,分別為:

(一)「業務委託契約書」

(二)「建築設計、監理業務委託契約約款」(2020年3月版)

(三)「業務委託書(契約業務一覽)」(2020年4月版)

其中「業務委託契約書」中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建築名、用途、時程、建築師資料、服務酬金的金額及支付期程、用印等基本資訊。其次「建築設計、監理業務委託契約約款」中共有 30 條條文,主要規範業主與建築師之權利義務關係。另,「業務委託書(契約業務一覽)」則主要針對業主對於建築師的委託業務項目及內容加以訂定與細分,其中包含調查/企劃業務、設計業務、監理業務、建築物完成後業務、及選項業務等五大項。(此處所說明的監理,需要對照日文「建築士法」第 2 條第 8 項之定義所稱的「工程監理」乃指在建築師的責任中、核對工程與設計圖說、確認工程是否照著設計圖書來施工之事。)

工程監理(監理一詞係出日文,日本對於其定義為負責人對照工程與設計圖書,確認是否按照設計圖書施作。建築師於工程監理業務完成時,應立即參照國土交通省所訂内容,將就其結果向起造人報告(建築士法施行規則17條之15),並於執行工程監理業務時,如認定施工階段未依設計圖書所定施作時,需立即對工程施工者糾正,並要求依照設圖書所定施作如該工程施工者不從時,有義務將其內容向起照人報告。

有關監理方法,日本則有相關配套法規做分類規定,如當新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時,委託契約必須記載監理方法,在工程監理業務受託契約中,須記載與工程設計圖書對照的方法及有工程監理實施狀況的報告方法。

對於工程監理的行為上,建築士法規定的文字內容則相當簡單,僅要求屬於工程監理標準業務範疇,規定施工者需要繪製施工圖來確認與設計圖書相符,建築士法並透過「工程監理綱要」來落實工程監理之具體作為,其監理的工程範圍包含建築工程、設備工程,內容包含:

a.確認的方式種類與其具體作法及

b.如何紀錄整理的規範。

另有各種建築公益團體共同出版工程監理綱要手冊,針對執行工程監理的方式,從各個具體工程項目(包含建築工程及設備工程)作具體的重點說明和提示。

「國土交通省的告示」,則是將業務內容與酬金計算訂定一致的基準。委託酬金的相關規範,則是在適當的委託酬金內,業主盡力參照相關法規(建築士法第25條)所定基準,計算出契約中設計或工程監理酬金。建築師於執行工程監理業務時,如認定工程未依設計圖書施作時,應立即對工程施工者糾正,並要求依照設圖書所定施作。如該工程施工者不從時,應將其內容向起照人報告。

3.2.2.2 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下表為以日本四會聯合協定之「業務委託契約書」、「建築設計、監理業務委託契約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和「業務委託書」(以下簡稱委託書)等內容之彙整:

表 3‑2 日本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建築師工作內容 文件與章節出處 備註與補充文件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 合約包含條款及業務委託書中委託的業務(設計業務、監理業務、調查/企劃業務)。
條款1.1 有關監理業務參照建築士法第2條第8項 中所規定的工程監理,及 同法第18條第3項、同法第20條第3項中所規定的工程監理者之業務
  1. 必須遵守建築師法、建築基準法及其他業務相關的法令,並基於合約,作為良好的管理者,及在提升建築品質的目標下,公平且誠實地執行業務。
條款1.2
  1. 法定監理業務內容
條款1.4
  1. 業主對於建築師,需依據合約支付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企劃業務的各項報酬。
條款1.5
  1. 業主對於建築師,需依據合約支付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企劃業務的各項報酬。
條款1.6
(二)

建築師之職責

  1. 提出設計業務成果及業務進度表、向業主說明監理業務原則。
條款4 - 條款6
  1. 禁止權利/義務轉讓。
條款5
  1. 保守秘密。
條款6
  1. 向業主說明及報告業務的執行情形。。
條款7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 調查 /企劃業務
委託書0B
-基本設計業務
  1. 設計條件的彙整;法令上各種條件的調查及與相關主管機關的討論;上下水道、瓦斯、電力、電信等的供給現況調查及與相關機關的討論;基本設計原則的確定;基本設計圖說的製作;工程概算的檢討;基本設計內容向委託人說明
委託書1A
-實施設計業務
  1. 需求等的確認;法令上各種條件的調查及與相關機關的討論;實施設計原則的策定實施設計原則的策定;實施設計圖說的製作實施設計圖說的製作;工程概算的檢討工程概算的檢討;實施設計內容向委託人說明。
委託書2A 1. 日本在設計階段區分為基本設計及實施設計(後者臺灣稱「設計發展」)。
工程施工階段中1.設計者所進行之具合理性的實施設計相關業務
  1. 為了正確傳達設計意圖之疑問回覆、設計說明等
  2. 對於工程材料、設備機器等的選定,從設計意圖觀點之檢討與建議等。
委託書3A 另參考「國土交通省 告示98」。
工程施工階段中2.監理業務
  1. 工程監理業務:

A.   工程施工者須製作並提出施工圖(指軀體圖、工作圖、製作圖等)

B.     工程監理為權責者對照工程與設計圖書,確認是否按照設計圖書施作。對施工者有糾正義務,對起造人有提交報告義務。

C.   監理業務原則的說明等;設計圖說等內容的掌握等;與設計圖說核對後對於施工圖的檢討與報告;工程與設計圖說等的核對及確認;工程與設計圖說等的核對及確認結果的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書等的提出 。

D.   施作確認採用會同確認、文件確認、抽查確認等方式,抽查之頻率並無明確提示。

  1. 其他業務: 工程預算書明細的檢討與報告;工程表的檢討與報告;設計圖說等所規定的施工計畫的檢討與報告;工程與工程契約的核對、確認、報告等;工程契約中的目的物點交時的見證;主管機關檢查時的 見證;工程費支付的審查
委託書4A1和4A2 另參考「建築士法」、「國土交通省告示98」、「國土交通省工程監理綱要」。
  1. 建築物完成後業務
委託書5B
(四)

業主之責任

  1. 業主對於建築師執行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企劃業務中,必要的建築企劃及建築設計說明、建築計畫概要、需求條件、資料、及其他執行業務上的必要資料,應依建築師的需要必須盡快提供。
條款3.1
  1. 業主對於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規劃業務,必要時可向建築師作出指示。但是如業主的指示內容,與建築法、建築基準法、或與其他業務有關的法令有抵觸,或有可能抵觸時,建築師可要求撤回或變更。
條款3.2
(五)

著作權

1.       設計成果或建築物之著作權屬於業主所擁有

2.       明訂意匠權的登錄

條款9 「意匠權」等同臺灣所指的「設計權」。
3.       明訂著作物的利用

4.       明訂意匠權的利用

條款10
5.       明訂著作人格權的限制 條款11
6.       明訂著作權及意匠權的禁止讓渡 條款12
7.       明訂著作權等的保證 條款13
(六)

設計費

1.       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建築名、用途、時程、建築師資料、服務酬金的金額及支付期程、用印等基本資訊。 「 業務委託契約書 」
2.       業主對於建築師有關合約中所訂定的設計業務報酬、監理業務報酬、及調查/企劃業務報酬,於收到與設計業務報酬及調查/企劃業務報酬有關的成果,以及與監理業務報酬有關並完成監理業務手續後,應盡速支付。 條款19.1
3.       如遇不可歸咎於業主之責任,致使業務無法執行,或本合約在執行期間中終止之情況時,建築師可向業主請求已執行完成各項業務中相對等比例的業務報酬。 條款19.2
4.       如遇不可歸咎於建築師之責任,工期延長或未能於工期內完工之情況時,建築師可對業主明確說明監理業務報酬的理由,提出必要的增加之請求。 條款20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       明訂設計業務、調查/企劃業務中矛盾的解決原則。 條款17 條款內容沒有看到有關罰則的文字。
2.       明訂相關成果的內容與合約不符時之建築師責任。 條款23
3.       明訂設計業務、調查/企劃業務中之業主中止權。 條款24
4.       明訂設計業務、調查/企劃業務中之建築師中止權。 條款25
5.       明訂業主解除權的行使。 條款26
6.       明訂委任解除後之處理原則。 條款27
7.       業主與建築師對於合約有爭議時,可提出訴訟或依照民事調解法申請民事調解。 條款29-1
8.       業主與建築師正在協議時,亦可根據仲裁合意書,申請仲裁。 條款29-2
(八)

其他

1.       建築師為了擔保基於合約所發生的債務而投保時,應及時通知業主。 條款28 對於保險的細節,條款內容並沒有詳述。

3.2.3 加拿大(大英國協)

3.2.3.1 概述

「加拿大建築服務契約範本(Canadian Standard Form of Contract for Architectural Services)」由皇家加拿大建築協會(The Royal 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Canada (RAIC))制定,內容包括協議(agreement, A)、定義(definition)、一般條款(general conditions, GC)、表單(schedule)等四大部份。

協議部分之概要內容包括:

(1)A1至A09為日期、簽約雙方(與其他利害關係人)、服務標的、地點、預算、開工日期、專案執行方式等基本資料;

(2)A10為服務內容(明訂於表單A);

(3)A11為甲乙雙方聘用之顧問;

(4)A12至A17為有關酬金和其撥付之的相關內容,包括計算方式(如基於一般狀況GC 13或表單C內容之計算)、各階段酬金占總酬金之比例等;

(5)A20-A24 為交付或寄送、保險、發包、法源等協定內容。

酬金之計算可參考RAIC「建築師適當服務費用決定指南(A Guide to Determining Appropriate Fees for the Services of an Architect)」,該指南包含依據建築類別和造價規模製作之百分比基本費率表格,費率依工作之複雜程度分低、中、高3個等級,表格並依(A)不含顧問與(B)僅含結構、空調、機電等顧問兩種組成方式分別製作,後者(含顧問者)在工程造價50萬至5億歐元區間之費率介於5.0%至19.5%之間。費率的調整或影響因子則包括:服務範圍、專案執行方式、執行速度、數位資訊模型使用、特殊顧問、特殊認證、新科技、營建行政任務、特殊基地環境或條件、更新或增建、內容之重複性等。期程的分配上由草案設計開始至施工圖說完成時之酬金占總酬金比例平均為65%,應用BIM時則提高為75%。(詳附錄3-1加拿大建築師設計費計算表)

定義部分清楚定義了範本中的重要用語,對本研究具特別參考價值者包含附加(額外)服務(additional services)、工程造價(construction cost)及造價估算(estimate)、施工文件(construction documents)、總體(一般)審查(general review)等。

一般條款不含前言(GC0)共有15條,與本研究相關之核心內容包括 :

(1)GC1建築師的職責和服務範圍

(2)GC2附加(額外)服務

(3)GC3 業主責任

(4)GC4 工程預算、工程造價估算和工程造價

(5)GC5 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的角色和權限

(6)GC13 基於百分比的酬金

一般條款的其他內容尚包括:文件使用(GC6)、注意標準(GC7)、賠償(GC8)、責任限制(GC9)、保險(GC10)、終止與暫停(GC11)、給付(GC12)、爭議解決(GC14)、其他一般條件(GC15)。

3.2.3.2 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表 3‑3 加拿大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建築師工作內容 章節

ARTICLE

備註與補充文件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     合約簽訂是為了獲得業主和建築師在專案開發上之共同價值。

2.     雙方基於相互尊重、支持、開放和誠信的關係

GC0前言
(二)

建築師之職責

1.     建築師須履行表單A所勾選服務中屬於建築師職責的服務,性質上包含總體(一般)及協調性服務,指導、管理、審核期約中 A11 載明所有顧問的工作以及顧問之間以及與業主的溝通;期程上涵蓋(A)設計準備、(B)草案設計、(C)設計發展、(D)施工圖說、(E)發包議價、(F)施工、(G)竣工後等階段,除去最前和最後的階段,餘與美國AIA之分期方式相同。 GC1建築師的職責和服務範圍
2.     建築師負責施工契約的管理,但非契約中業主的授權代理人或代表。建築師應對工程應(A)進行總體審查、(B)解釋契約、(B)施作文件與設計意圖之一致性審核、(C)管理或參與業主與施工方之間的所有溝通、(D)參與成本調整或契约延長,並有權(A) 拒絕不符合施工契约要求的工作、(B)要求對工程進行特殊檢查或測試、(C)下令對工程進行微小調整。建築師也不應對以下事項負責:

(A)總包商、分包商、供應商或其他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B)對施工手段、方法、科技、進度、順序或程式的控制、收費或監督、(C)相關安全預防措施和計畫、(D)毒害事件、(E)製造商提供資訊、(F)對施作文件之實質修改(GC7.3規定的服務除外)。

GC5 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的角色和權限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     附加服務可能發生於(A)需求改變、(B)規模、範圍、質量或複雜性的改變、(C)預算改變、(D)業主時間表改變、(E)執行方式改變、(F)新法條、規範、(G)各個利害關係方存在重大訊息差異或歧見、(H)因應新工法的必要調整、(G)施工期間災損等情況。在確認需要提供額外服務時,建築師或業主應立即通知另一方,解釋事實和情况,並只有在雙方取得書面同意下執行附加服務。 GC2附加(額外)服務
(四)

業主之責任

1.     業主須履行表單A所勾選服務中屬於業主職責的任務,提供基地有關(A)法規、(B)地質、(C)環境、(D)現有等資訊,並應聘請契約中 A11 載明所有顧問及確保其工作之履行,根據施工契约聘請合格的營建造商,審查建築師所提供各階段之圖說及預算並及時核准,且執行業主須履行之法定工作或義務,建築師則有權要求客戶及其聘請顧問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所有準確資訊。 GC3 業主責任
(五)

著作權

1.       建築師及所聘請顧問應保留所有普通法等權利,包括服務文書的版權和著作人格權。 GC6 文件的使用
(六)

設計費

1.       僅適用於當協議 A12 條之費用是基於百分比法計算。此條款明確說明酬金計算之預算或造價基礎應隨著期程的進展而調整,最開始為預算,其後為估算,施工契約簽訂後為以開具發票之施工成本為準,但不進行追溯調整。此外,所有人工和材料在施工時都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GC13 基於百分比的酬金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       爭議應根據合約生效日之《建築業爭議調解和仲裁規則》提交調解或仲裁。 GC14 爭議解決
(八)

其他

-工程造價

1.       其主要內容包括容許估算與投標報價的差異,並提供應急金額,以涵蓋不可預見或不斷變化的成本因子,且載明當最低投標價格超過本協議第 A19 條規定的百分比時之因應方式。

GC4 工程預算、工程造價估算和工程造價

3.2.4 德國

3.2.5 法國

3.2.6 中國

3.2.7 我國

第四章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條約與各國之比較

4.1 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條約與各國之重點比較表

4.2 我國建築師規章與各國差異比較之重點說明

第五章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建議

5.1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之建議表及重點說明

5.2對主管機關之建議

5.3對目前較具爭議事項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