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甲方應辦事項應包含測量鑽探資料等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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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呂恭安初稿

現行規定

一、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建築工程篇

•建築工程計畫成本組成架構

-機關編列預算於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階段應編列測量/鑽探費等

-設計階段應編列補充測量/鑽探費等

二、依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

•第2條第6款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機關辦理事項

三、依採購法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1/12條 機關之需求計畫得包括基地現況/地質資料等

•第19條第2項 涉及競圖者機關應載明現況實測圖/地質調查資料等

四、依採購法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第2條第1項:為甲方辦理事項

•第2條附件1:為甲方辦理事項-含地形測量/地質鑽探資料

(已納為乙方服務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一、依上述現行規定基地測量/鑽探資料應為機關辦理事項

二、建築師應提供依法令規定測量或鑽探之需求,供機關委託專業顧問或廠商辦理,並據以規劃設計

三、機關通常於技術服務契約將測量/鑽探納為乙方服務事項

•大部分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即使另給付費用也常不符實際成本

•測量/鑽探都是需要再複委託專業顧問或廠商辦理,應由測量技師或大地顧問簽證負責

•基地測量/鑽探機關為主辦,建築師得為代辦,機關應另給付代辦管理費,但建築師不負技師簽證之連帶責任及正確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