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築改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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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的建築執業環境

台灣的建築執業環境,可以分四部分來談:建築實務、建築採購、建築教育、與建築師考試。

有關建築實務,是在「建築法」基本母法的管制之下進行的。在這個母法底下,制定了「建築師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各種設計規範;對建築師的權責,及有關建築設計的許可、安全、規格、標準等細節,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屬於技術層次。

所謂建築採購,就是建築規劃設計案的委託與被委託的交易行為,可分為私部門與公部門。私部門的採購,遵照一般民事交易原則,經過協議,兩廂情願後訂定合約憑以遵行,較為單純;公部門的採購,由於涉及政府資金的透明運用、民間承攬的公平權益,便需要有一套制度予以管制約束,這套制度在台灣稱為「政府採購法」。在「採購法」底下,有幾十種「子法」,從招標、評選、計費、合約條文、品質管理、爭議處理等等,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套中央制定的法規,到各地方機關後,在不低於原法規標準,也就是不減少公部門的利益的前題下,可增補修訂其內容;也因此,政府的採購行為到了各地方之後,會被增添更為嚴苛的要求,甚至違反了採購的公平合理的基本精神。

有關建築教育,範圍較廣泛。一則由於受國外建築潮流之影響,一則由於台灣各建築院校之間相互競爭彰顯特色所致,導致近年的教育內容逐漸偏離建築實務,而偏向於抽像概念的超作。

建築師考試,是在國家考選制度下,授予具一定能力者「建築師」的法定資格。「建築師」的產生方式決定了掌控實質環境者的「品格」。好的考試制度有助於提攜人才、促進環境品質;反之,則將浪費社會資源,甚且斷送提昇環境品質的契機。

在台灣,建築環境的四個面向都存在有各自的問題。

在建築實務方面,由於社會的變遷,居住品質要求越來越高,公共安全與城市風貌的標準也越趨嚴密,因而相關的管制準則也就不斷的推陳出新,許可審查的制度也是一個接一個。其中不乏相互牽扯、疊床架屋、比重失衡者。實務工作者常窮於附和法規的要求,設計創作的空間便變得非常狹小。法規的制定也常為當時的觀念潮流演變而制定者,譬如無障礙設施、綠建築規範、智慧建築規範等,立意雖然良善,但常有以偏概全、過度膨脹制定主題的現像,導致排擠其他的設計元素,若無適當的整合易流於形式與偏頗。法規與審議制度的檢討改進是業界常疾呼改革的地方。

建築的採購面,是最大的問題。私部門問題較小,但公部門的採購卻是問題重重。公部門夾其代表全體民眾利益、掌控國家資源的優勢,可以片面決定採購的方式,尤其是合約的內容。民間參與採購案投標,不論是屬於勞務類的建築設計,或是屬於工程類的建築營造,一經公告,只有投與不投兩個選擇;即便發現標案內容有何不公平合理之處,也無從事前協商修正。投下了標,就是願打願挨的行為,事後更無從追訴。舉個簡單的例子:機關常以有限的服務費,要設計單位完成超乎服務範圍、甚至是非建築本業該作的事,像要求測量鑽探等;機關為達成預算執行的目標,常壓縮設計時間,甚且用極高的罰則,處份未能達成目標的結果;機關以加強工程監造品質為名,要求設計監造單位加派人力駐地,完全不考慮因而增加的乙方成本。…….在評選制度方面,評選委員遴聘的方式一直是問題。過去常有主辦機關操控委員以達操控結果圖利的情事,近年雖因改以電腦自委員資料庫隨機抽選遴選委員的方式趨近公平性,但仍存在委員素質良莠不齊的現象,明明是建築設計的評選案來評選的許多卻是非此專業的委員,評選結果常出人意料!…….建築採購最嚴重的問題是,常以合約行為,要求執行原不屬設計單位的職責。譬如依工程傳統,建築師的本質是建築設計,包括機能與形式,而所謂的「監造」,只是設計單位派駐到現場要求承包商「依圖施工」、為完成設計最終樣貌的大原則下所進行的監督行為;在分業分工的大架構下,施工過程的種種,包括工法、品管、工安,都應是營造業的職責範疇。然而,公部門的觀念卻認為建築師代表機關,領有服務費,應擔負監督營造商所有行為舉止(包括工安)的責任;也就是說建築師拿了籌金就應作到足以免除公部門所有可能責任的地步。這樣的觀念與易業分工的常規大相逕庭。台灣的建築師常為此背負不必要的責任或花費極大的力氣應付各種文書作業以免涉及違反合約的事。

建築教育方面的問題是,教育內容越來越脫離實務。一個經五年培訓的建築系學生,常可談出一篇篇設計理念的大道理,卻無法實實在在的畫出一張圖。導致於建築系所的畢業生到了實務界無法銜接實務工作,甚至需要重新學習實務面的工作內容。

至於建築師考試的問題則是,許多有能力的設計人才總是無法考上建築師、取得應有的身分;反倒是許多大家認為泛泛之輩卻能輕易的取得執照。這顯示了建築師考試的內容與出題的方向出現了問題。

以上所談的「建築實務」、「建築採購」、「建築教育」、與「建築師考試」四個面向是相互影響的。想要營造理想的建築環境,非得就四個面向的問題同時進行改革不可。

台灣的建築團體雖然有「全國建築師公會」,及其轄下的各縣市建築師公會,本應致力於相關改革;然由於公會的屬性特殊,雖屬於人民團體、代表建築團體,但也扮演部分的公務角色、代政府執行監管建築師會員執業資格、及建築許可之申辦收費等;因此公會成員的角色分歧、理念互異,對改革事務的關注面及理想目標不盡相同。建築改革社之出現,實是因公會功能無法滿足業界改革的期許所致。

二、建築改革社的緣起----1999年台灣921大地震災後教育部積極進行校園重建工作,由當時的次長范巽綠負責推動;許多年輕建築師,包括龔書章、林洲民、張清華、姜樂靜、徐岩奇、邱文傑、黃建興、…等,.受教育部的新校園理想感召熱烈參與。但大家面對的卻是僵化的法令及招標制度,設計的熱情與能量很快的被非關設計的行政、採購因素磨耗殆盡。我們隨即自發性的成立了「新校園運動合作社」,研擬改革「建築管理」、「審議流程」、「招標制度」的方式;時任災後重建副執行長的林盛豐則從公部門施力協助。營建工程採「最有利標」方式,避免低價搶標即為我們當時的推動結果之一,開啟了類此採購方式的先河。

921後,這群朋友雖然回到了各自的崗位,但發現在我們的建築環境裏待改革的事情還有許多;包括建築師的「弱」表現、執業環境的禁梏、公部門對專業者的藐視心態、建築師公會的惡質運作,以及建築教育及考試制度的偏差作為等,我們都認為是建構美好的實執環境的總體目標下,必須改革的對象。

三、建築改革社的成立-----有鑑於上述的認知,我們在921後經過多年的醞釀,於2006年成立了「建築改革社」,2007年向內政部正式登記為社團法人,這是完全屬於民間的自發性專業社團。第一屆社長為陳邁先生。陳先生為台灣建築界的資深前輩,除了多年的實務工作已積累了豐厚的名聲外,亦參與建築師公會之運作多年。因見公會的表現難以滿足改革的期望,因而以七十餘歲的年齡,仍帶領年輕後輩籌組改革性社團進行改革之工作。

改革先改革自己,我們在2008年舉辦了「921十周年新校園設計回顧與前瞻座談會」,坦誠交換參與設計經驗並請專家學者給予使用後評估。其後我們也分頭在公會、政府部門、大專建築院校積極參與各種法規、採購、設計、教育各方面的研討活動。在與建築專業相關的重大社會性事件中我們也適時發言,或投書報章雜誌、或接受媒體採訪,發表建改社的看法。

由於建改社之理念非以爭取自我利益為本,而是以追求公共利益與社會環境的美好環境為目標,因此於建築界及社會大眾之間,已形成一股清新的力量。

三、建築改革社的宗旨與任務目標

宗旨:團結所有關注建築發展的社會力量,透過集體的行動「宣揚建築文化」、「改善執業環境」、「提昇建築教育」,以共創美好環境。

任務目標:

1.鼓勵建築專業者自我反省,健全環境設計專業之素質

2.改善建築專業之工作環境,鼓舞環境設計潛能之發展

3.建立實務與學術交流平台,共同深化專業價值與知能

4.關心政府之建築政策法令,提供建言並推動法令修訂

5.聯合關懷環境品質之團體,提昇環境美學與國民素質

四、執行策略----

在上述的宗旨目標下,我們分成三個工作小組,實務、學術、與文化。實務組的工作重點再分為「評選機制」、「合約規章」、「監造權責」、「審議制度」;學術組重點為「建築教育」及「建築師考試制度」;文化組的重點為專業者與社會大眾應具備的建築觀念的探討。

五、建改社成員-----

本社目前正式會員有126名,其中包含建築師、建築系教授、建築行政人員等。歷年得獎的建築師多為建築改革社的成員,包括邱文傑、張清華、黃聲遠、謝英俊、黃建興、陳永興、蔡元良、廖偉立、徐岩奇等。

六、未來展望

在多元的民主社會,改革性社團的出現,是一種進步的力量,代表社會問題被指認與向善的力量已被激發。但改革的路途是遙遠的,並非三天兩頭或是三言兩語可以促成的。既然成為社會問題,其背後必然潛藏著深厚的淵源,有些是觀念問題,有些是態度問題,有些則是積非成是的習慣問題。要改變某個體制的問題,除了持之以恆的觀查與解析外,也需要具體的研究發展出一套對應的方案,避免落入無的放矢的境界,也是積極性改革的必要步驟。建改社目前在實務、教育、建築師考試各領域都有分組專人負責研擬改革方案,只要機會來臨,隨時都可以提出對應方案。我們已經走了十多年,有些成果,譬如合約內容的修訂已大為公平合理,譬如建築師考試的內容更趨向實務經驗的檢測,評選委員的名單的公布有助於評選的透明化等等….但還有很多問題沒解決,還是需要持續的走下去。

(請編輯參考使用)

附件一

(註:台灣前陣子發生建築系教授蔡仁惠以其專業地位扮演政府招標案的不法圖力的媒合工作,引起社會各界極大震撼,建改社曾為此提出建言)

聯合報民意論壇2014-6-10

「最有利標」防弊 關鍵在評委遴選

呂欽文/建築師、建築改革社社長(台北市)

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發生的環節少有人檢討,難保過些時候,同樣的犯案模式會再度爆發。

回頭看看近年發生的幾起評選弊案:南港展覽館弊案、台南市警政大樓弊案、新竹市眷村改建弊案、八德和宜住宅弊案,這幾個具代表性的案子有幾個共通點:一、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二、由工程包商或開發商主導,勾結機關行不法。三、學者專家只是工具與白手套。而其中,又以「最有利標」為同質因素。

最有利標也就是經專家學者公開評選後決定優勝者的決標機制,是目前被公認最好的機制,國內外皆然。但同樣的一套機制,為何執行結果天差地別?

評選委員的產生、組成方式,是整件事產生「病變」的關卡。

工程會有兩種方式可決定評選委員:一、由工程會委員資料庫電腦隨機抽選,二、由機關(首長)自行遴選。目前所發生的弊案中無一例外都是由第二種方式產生。

採購法設計出這第二種遴選方式,是希望機關能有「彈性」,直接聘請具該案專業素養、了解該案容的專家學者貢獻心力。這個設計其實用意良善,但落到圖謀私利者的手下,卻變成了鑽營的巧門。

根絕最有利標的弊案,好像回到隨機亂數決定評委不就可以解決了?但如果了解工程會委員資料庫的「品質」的話,就不會有太大的信心。因為進入這資料庫的方式太容易、分類太粗糙、評鑑太浮濫,導致由資料庫電腦選出的委員,其專長與評選案性質常是牛頭不對馬嘴。電腦遴選固然有助於防弊,卻無助於「評選品質」。

如何兼顧?一、縮小資料庫,為該案遴選或接受推薦建構具一定數額之委員名單。二、公開委員名單,接受公開檢視。三、電腦遴選,由縮小的資料庫中選出最終名單。

附件二

蔡仁惠給了我們一面鏡子

呂欽文(建築改革社社長)

我個人與八德合宜住宅「要犯」蔡仁惠見過面的次數,十根手指頭可以數得出來。但我知道他在北科大將許多綠建築的理論從書本實踐為事實;也曾經率校園設計團隊請教過他有關校園綠建築的問題。如果要談能力,我會從心底裏說,他是走在前面的專業者。

在另外一個世界,我們一群朋友長久以來苦思如何改進評選辦法、如何促進公共工程品質;也在汲汲於謀求提升建築專業者形象之道、希望改變公部門老把建築師當賊看的「弱勢」。

在這樣的背景下爆發了八德案。大夥的錯愕與痛心的程度,不難理解。

如果蔡仁惠是業界別個素行不良、眾人耳熟能詳的敗類,那是一種心情;但發生在像蔡仁惠這樣於學會社團、於專業實踐皆堪稱「楷模」的專家學者身上,那又是另外一種心情------那是一種讓人悵然頹坐的心情。

我們可以用各種言語文字羞辱他,以打擊建築界的壞份子;也可以用各種批判文字切割他,以彰顯他我的不同。但,我總覺得有什麼地方不夠。

至少對於我,越大的批判力道,會讓我越心虛;我常想,我會比他好嗎?!

我自忖我還是個稱職的建築師,為所當為,守所應守;但我難免還是作過一些偷雞盜狗有違建築專業倫理的事;而我們建築界每天又在進行著多少偽善、偽建築的事。

我個人願把蔡仁惠當作一面鏡子,先看清自己。

並非完人才可以批評;批評有助於釐清真相,有助於區濁揚清。但如果我們能同時藉機反觀自省,這是八德案能給我們帶來的重大意義。

建築界確需要一次自省運動,從本職學能的提升、專業倫理的惕勵、社會公益的堅持、到學術品格的把持。期待蔡仁惠的不幸,為我們開啟這一扇自省之門。